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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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招生管理职责
78.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负责自治区高校招生及统考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民语言有关科目统考试题的命译工作和试题、答题卡的印制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组织高考、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
(3)汇总高校在自治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4)指导、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关职责,对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及所属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
(6)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7)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8)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9)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10)负责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11)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79.各市(地区、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本级招委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委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委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委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委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各级招生办公室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
80.高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高校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自治区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受权组织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支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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