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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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成绩复核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相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高考成绩复核工作分为成绩复核和再次复核。成绩复核工作在省高考评卷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由评卷工作组和仲裁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 高考成绩复核通过“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http://www.sneac.com)申请和回复。
第五条 考生可以在公布高考成绩到填报高考志愿结束的时间区间之内,通过“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提出成绩复核申请,未按规定方式或不在规定时间区间内的申请不予受理。考生申请成绩复核时,必须向系统输入本人身份证号、准考证号、密码等信息,以确认本人身份。
他人代替考生按要求输入前述信息申请高考成绩复核的,视为考生本人申请。
第六条 考生可以申请复核的事项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是否考生本人答卷(答题卡)、是否有漏评、小题得分是否漏统(登)、各小题得分合成后是否与提供给考生的成绩一致等方面。
超出本条规定事项范围的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七条 考生申请成绩复核或再次复核每次仅限一个科目的成绩。
第八条 考生应登录“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进入“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窗口,按提示程序经过身份验证后提出成绩复核申请或再次复核申请,查询复核结果或最终认定结论。
第九条 评卷工作组处理考生的成绩复核申请时,应根据考生申请的具体内容进行复核,并在系统提示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将复核结果提交于查询系统中。
第十条 考生对复核结果仍有质疑的,可在首次查询获取复核结果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再次复核。仲裁组在系统提示受理再次复核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再次复核,并将最终认定结论提交于查询系统中。
第十一条 考生查询获取复核结果或最终认定结论,可在三个工作日之内下载并自行打印。
第十二条 仲裁组作出最终认定结论后,不再受理其他有关的异议申请。
第十三条 考生申请成绩复核或再次复核之后,凡依据评卷工作组给予的复核结果或仲裁组的最终认定结论确需变更成绩的,由省高考评卷组织机构确认成绩并在高考成绩数据库中予以变更。
考生在申请成绩复核等待回复期间,应在规定时间区间之内依照登录“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查询的本人成绩填报高考志愿。在考生填报高考志愿之后发生了前述成绩变更的,考生可申请重新填报志愿。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