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选考科目考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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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要求,结合《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坚持高考与高中学考相结合,增强高考与高中学习的关联度,有效分散和缓解学生的考试压力。坚持自主选择,促进学生在共同基础上的个性发展。坚持统筹兼顾,促进高中改进教学和高校科学选拔学生。坚持科学规范,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二、考试
1. 选考科目。
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含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
2. 考试内容。
各科在学考“必考题”基础上增加“加试题”,“加试题”考试内容为高中课程的必修和选修内容。具体考试范围和要求由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国家颁布的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和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科教学指导意见制定。
3. 考试对象。
参加普通高考招生的高中在校生和符合报考条件的相关社会人员。
4. 报考办法。
实行网上报名。每生限选考3门,选考科目在首次报考该科目时确定。每科最多报考2次。成绩2年有效。
5. 考试时间。
一年安排两次,分别在4月和10月与高中学考同期进行。各科考试时间在同科目高中学考基础上各加长30分钟,各为90分钟。
各科考试日程安排:
日 期 | 上 午 | 下 午 | ||
第一天 (周五) |
历史 | 8:10-9:40 | 技术 | 1:30-3:00 |
物理 | 10:30-12:00 | |||
第二天 (周六) |
化学 | 8:10-9:40 | ||
思想政治 | 10:30-12:00 | |||
第三天 (周日) |
地理 | 8:10-9:40 | ||
生物 | 10:30-12:00 |
6. 考点设置。
统一设置在标准化考点,同考点的选考与学考分设考场。
三、成绩
1. 成绩呈现。
考生各科成绩按等级赋分,以当次高中学考合格成绩为赋分前提,高中学考不合格不赋分,起点赋分40分,满分100分,共分21个等级,每个等级分差为3分。
具体等级比例和赋分值:
等 级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赋 分 | 100 | 97 | 94 | 91 | 88 | 85 | 82 | 79 | 76 | 73 |
人数比例(%)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7 | 7 |
等 级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赋 分 | 70 | 67 | 64 | 61 | 58 | 55 | 52 | 49 | 46 | 43 | 40 |
人数比例(%) | 7 | 7 | 7 | 7 | 6 | 5 | 4 | 3 | 2 | 1 | 1 |
2. 等级划定。
以各科“必考题70分+加试题30分”卷面得分为依据,按最接近的累计比例划定等级,其中第21等级比例不超过1%。
3. 成绩使用。
符合高考报考条件的考生,在有效期内自主确定所选科目的一次成绩记入高考总成绩。
考生成绩由本人通过浙江省教育考试网查询。
四、其他
考试组织管理按高考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报考费执行主管部门核定的高考收费标准。
本办法自2014年秋季入学的高中学生开始施行,2015年10月进行首次考试。
本办法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