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14年05月15日
来源:广东省教育考试院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九、招生工作纪律
1.招生工作要认真实施阳光工程做好信息十公开工作,努力维护公平公正。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制定的高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广东省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工作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严格按照招生工作规定和要求开展招生工作,坚决抵制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自觉维护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严肃性。
2.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3.招生工作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招生录取工作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教育部《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由违规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给予取消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考试工作职务、调离现工作岗位、降低或撤销专业技术等级等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招生工作中,严禁任何高等学校招收“计划外学生”或委托“中介机构”招生,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增加计划”、“赞助”、“定向”等名义“点招”和向考生乱收费。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取消资格、暂停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