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2014年05月12日 来源: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二维码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第十二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七十二条 考生以欺诈手段,或者凭借招生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徇私舞弊而取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录取资格的,取消其当年考试及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普通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书面通知陕西省招办。

第七十三条 考生在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中的各种违规作弊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处理。

第七十四 条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作弊行为,按照教育部规定处理。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