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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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面向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定向招生
48、为促进高等教育协调发展,不断缩小区域的差距,向农村或偏远地区倾斜,进一步增加农村贫困地区学生接受优质高等教育的机会,国家今年仍下达了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此项招生按照教育部和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四、信息公开公示
49、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校、中学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50、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51、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省教育考试院信访咨询电话:0791-86765593;举报电话:0791-86765582。
十五、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52、为进一步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秩序,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中违规行为的处理,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人员的合法权益,我省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规定,对违规违纪的考生、考务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进行处理。对涉嫌考试违法案件,将由有关部门分别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等进行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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