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出台《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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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召开2014年第一次全体会议研究通过《自治区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下称《规定》),全面部署自治区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规定》对“志愿设置”、“加分政策”、“批次设置”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完善。相对去年,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变化较多,主要有:
一是本科二批次实行完全平行志愿。我区在本科一批次实行完全平行志愿已有三年,有效降低了志愿填报风险,社会反映良好。自2014年起,在我区本科二批次统招计划院校实行完全平行志愿。即:本科二批次设三个志愿(组),第一志愿为统招计划平行志愿组,设七个平行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可选报六个专业;第二、三院校志愿为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志愿,每个院校可选报六个专业。
二是高职(专科)提前批次减少一个志愿。2014年将高职(专科)提前批次由三个院校志愿减少为两个院校志愿,剩余计划用于征集志愿。在《招生规定》中具体表述为:“高职(专科)提前批次:军警公安类、艺术类、体育类和其它提前单独录取的专科院校(专业)。设两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可选报六个专业。除“军警公安类”与“其它提前单独录取的专科高校(专业)”可以兼报外,其余各类之间不能兼报。”
三是进一步规范定向就业招生。今年教育部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要求严禁违规“点招”,实施招生承诺制。我区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要求,严格执行招生录取政策,进一步强化招生规范管理,坚决维护招生公平公正原则。同时进一步规范定向就业招生工作:考生自愿填报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志愿并按有关政策一旦被录取,须在入学注册前签订有关定向就业协议。高等学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可取消其录取资格。相关院校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投档线在该校统招计划投档线下20分以内,且不低于相应批次最低投档控制线。高等学校、相关地州及定向就业单位任何时候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向有关考生收取国家收费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的任何费用。
四是对贫困专项和免费师范生计划的投档顺序进行调整。
《规定》明确:汉语言贫困专项及对口援疆扶贫本科批次计划,在本科零批次之后、本科一批次之前投档、录取;民语言、民考汉、双语班贫困专项及对口援疆扶贫本科批次计划,在相关院校普通类本科计划所在批次之后投档、录取。“定向培养免费师范生计划”中的区属高校本科层次汉语言招生计划仍然实行与相应院校同批次投档录取的方式,民语言、民考汉、双语班招生计划放在本科零批次投档录取。
五是区内高职(专科)院校可进行补录。《规定》明确:所有高校的本科层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行组织补录或换录;对新生报到流失率超过本校高职计划总量10%的区内有关高校,经学校申请、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同意,可在自治区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有关高校进行专科层次的补录。已被录取的考生,不再补录或换录;被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的,也不得再填报补录志愿。
六是调整照顾加分政策。自2014年起,取消自治区优秀团干部和优秀团员的加分项目;取消了奥赛省赛区一等奖的加分项目;取消了全国性体育比赛集体项目取得前6名者的加分项目。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高考总成绩。
了解《规定》相关内容,可登录新疆招生http://www.xjzs.edu.cn 或者http://202.201.201.6/index.htm 查询。
自治区招生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