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14年03月26日 来源:北京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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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信息公开公示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办、有关高校、中学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坚决落实信息公开制度。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各区(县)高招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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