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考报名工作的通知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以下简称政考)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政考工作按省招委、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2002年普通高校招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工作的通知》(川招委〔2002〕16号)执行。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报名登记表》中。政考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体检工作
所有考生均应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体检工作由县(市、区)招办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体检须在指定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省招考委、省卫生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09〕11号)、《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手册》以及省招考委、省卫生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招考委〔2010〕9号),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的通知》(川教考院招〔2010〕51号),省招考委、省卫生厅《关于普通高校体检不得使用直接荧光屏透视的通知》(川招改委〔2013〕10号)等有关要求,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体检结论为“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考生,由县(市、区)招办组织复查一次;复查后不能作出准确结论的,经主检医师签署意见,县招办介绍,由市州招办确定医院再复查一次;仍为“学校可以不予录取”者,不再复查。非招生机构指定的医疗单位为考生所提供的体检材料,一律无效。
体检费按各市州物价、财政部门审定的标准执行。负责体检的单位除按规定收取考生体检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各地招委应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强化督促检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体检工作质量,并实行责任追究制。
五、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高考报名工作的领导。各地要严格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研究制定本地报名方案和应急预案,做好高考报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及与报名资格审查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要着力解决往年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做好报名工作相关政策和规定的宣传,加强对报名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对考生的指导,确保报名工作顺利进行。
2.严格审查、责任到人,切实做好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各地要按照教育部和我省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办法,建立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民委、招生部门以及集体报名单位对考生报考资格共同审核、把关的机制,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方案,强化管理,落实责任,加强协作,狠抓落实,严防“高考移民”、违规报名等事件的发生,对其中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要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取消其报考资格,对有关部门及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3.认真细致、规范操作,切实做好报名信息采集工作。各报名点要组织考生严格按照报名系统的程序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采集有关报名信息,完成报名手续。信息采集完成后,要组织考生本人对系统生成的报名登记表进行认真校对并签名确认。
4.2014年是我省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的第二年,为做好将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记入考生电子档案的工作,各招生部门应加强与基础教育部门的衔接和协调,完善办法,确保质量。
5.纳入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实施范围和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招生实施范围的县(市、区),须分别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条件和要求,认真做好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查工作,确保考生户籍、学籍准确无误,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6.加强对享受录取照顾考生及特殊类型考生的审查工作,分类别认真履行申报程序,严格按条件进行资格审查,按规定时间和项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