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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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录取工作
(一)艺术类专业设置四个录取批次,录取顺序为:第一批本科(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13所参照院校及“211”工程大学)、第二批本科(一般本科院校)、第三批本科(独立学院和民办院校的本科专业)、高职(专科)院校。
(二) 我省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原则是文化、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前提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投挡,各招生院校按事先公布的招生简章择优录取。
(三)在我省有招生计划的省外院校,按教育部要求可实行三种录取模式,即在文化、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前提下,一是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二是按文化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三是按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各占一定比例之和排序,从高到低录取。招生院校须将艺术类专业录取模式写入本校招生简章,招生简章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广泛宣传。未公布或不符合教育部要求的招生简章不予认可。
(四)在我省无招生计划的省外院校,贵州省招生考试院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专业考试合格且经备案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通知其第一志愿报考院校,第一志愿招生院校须按事先公布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并于2014年7月7日前将拟录取结果报贵州省招生考试院核准备案。
(五)招生院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不得拒录符合本校录取要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六)录取中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公布普通高等学校可继续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的非艺术类本科专业名单的通知》(教高函〔2009〕25号)要求,做好按艺术类专业招生的非艺术类本科专业的招生工作。
(七)考生参加艺术类专业录取时,只享受以下两项政策性照顾,同一考生如同时符合两项,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分值不得超过20分。
1.少数民族考生享受民族加分政策;
2.参加省内美术、音乐、舞蹈类统考获前三名、如文化考试成绩未达到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可享受文化成绩降20分投档,院校择优录取。
(八)中职单报高职、初中五年制艺术专科录取工作另行通知。
七、违规处理
艺术类专业考试是高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在专业考试中舞弊和弄虚作假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严肃处理。
八、有关说明
1.空中乘务类专业全省统一考试考点设在贵州民族大学,考试科目及分值:风度举止及动作反应120分,形象气质100分,普通话及才艺展示80分。该专业2014年文化及专业划线、志愿填报、录取办法仍参照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办法执行。
2.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和贵州省招生委员会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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