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2013年11月25日 来源:山西招生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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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报名规定:

1、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报名时,须在网上填报个人基本信息,并持《户口本》、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到县(市、区)招办设置的报名点(站)进行数码摄像,办理报名信息确认,并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考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费字[2012]167号)文件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报考艺术类、体育类的考生还需按规定缴纳专业考试费。

2、被推荐为普通高校保送生的学生仍须参加全国统考报名。统考前办理完保送录取手续的考生不再参加全国统考。

3、在我省就读内地西藏班的西藏籍考生,在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招办设置的报名点(站)报名。

4、报考单独考试、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和报考少年班的考生必须参加报名,否则无法办理录取手续。

5、报考面向贫困地区招生的“专项生”考生,必须在户籍所在地报名,且有本县高中或职业高中三年学籍并连续三年在具有学籍的学校就读。

6、报考免费师范生及医学定向生的考生必须在户籍所在地报名。

7、我省户籍的考生不得在外省(市、区)借考。

8、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及综合评价信息由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提供。

9、考生号的编排办法:报名时产生的考生号为14位。

第1、2位为年份代码14;第3、4位为山西代码14;第5、6位为各市代码;第7、8位为县(市、区)代码;第9位为考试类型代码1;第10位为科类代码;第11至14位为顺序号。

其中艺术类第10、11位编排为:31和35为文科美术,32为文科音乐(含舞蹈),33为文科播音与主持艺术,34为其它艺术文科(不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美术、音乐、舞蹈、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考试的考生);71和75为理科美术,72为理科音乐(含舞蹈),73为理科播音与主持艺术,74为其它艺术理科(同34); 第12至14为顺序号。

报考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考生的考生号编排分两种情况:兼报(参加统考)的考生按正常的科类编排;单报(不参加统考)的考生第9位为‘7’,第10位为‘9’, 第11至14位为顺序号。

报考经教育部批准的北京联合大学、长春大学等单独招收残疾考生(不参加高考)的考生号编排为:考生号第9、10位为‘99’,第11至14位为顺序号。

10、符合下列有关条件的考生,须从“山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信息网上管理与服务平台”下载相关表格,报名确认时还须出具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或获得:①省级优秀学生;②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学生;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一、二等奖者;“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且经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的考生;③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或获国家二级运动员(限定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8个项目)以上称号的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须持相关表彰证书、获奖证书或国家运动技术等级证书,并填写《山西省普通高校获省级以上()情况登记表》、《山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获体育竞赛优胜考生情况登记表》。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考生,须持市级(含)以上侨务办公室证明及相关材料。

(3)台湾省籍考生,须持省台湾同胞联谊会证明及相关材料。

(4)①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和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考生;②烈士子女(军人烈士子女除外)、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考生。须持有关证书和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证明。

(5)军人子女。①烈士子女(军人);②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的军人子女,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子女考生。须写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程序逐级上报省军区政治部。

(6)少数民族考生,须持户口簿、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经审查后留复印件备查。

(7)报考高校举办的少年班考生,须持有关高校填发的准考证。

以上各类考生的证明材料和相关登记表,由各县(市、区)招办初核整理,各市级招办复核并汇总造册后报省招考中心审核,审核(测试)合格,并进行公示后,录取时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照顾政策。

(七)工作要求

1.宣传工作。报名前各级招生考试部门和报名点(站)要利用多种渠道和途径宣传我省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网上报名规定、报名办法等,使广大考生和家长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政策、规定和相关要求。同时,要充分利用报名期间考生相对集中的有利时机,加强对考生考试纪律和诚信教育,让每个考生了解违规处理规定和报名资格弄虚作假的危害性,自觉遵规守纪。

2.业务培训。各市、县(市、区) 招办和报名点(站)要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及工作流程培训。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做到每名工作人员都能熟练掌握有关高考报名规定和政策要求,并能按照我省规定的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办法履行工作职责。

3.资格审查。各市、县(市、区) 招办和报名点(站)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的精神,高度重视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中学和县(市、区)、市招办三级审查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将报名资格审查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要严格审核每一位报考者的资格,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审核中要做到:(1)严禁往届生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名;(2)严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和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报名;(3)严禁在上年度考试中因违纪违规被取消今年报考资格者报名;(4)严禁触犯刑律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的或正在服刑者报名;(5)严禁户籍不符合规定者报名,不得接受既无学籍又无户籍考生报名。对居民身份证号码前两位不是14开头、18周岁以下人员单独户口迁移者要重点查实,坚决杜绝“高考移民”考生报名。对外省迁入我省户籍考生报名资格审查仍执行2010年规定:①考生单迁落户一年以上(高二年级当年的12月31日前迁入),且高中三年在我省就读(须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籍证明);②考生单迁落户不足一年(高三年级当年的11月30日前迁入),且小学、初中、高中均在我省就读(须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籍证明);③因购置商品房户口迁入(政府行为)一年以上。符合上述规定条件者,持有关证明材料方可报名;(6)严禁冒名顶替行为。

重点核实:(1)户籍、学籍、学历、学力、民族;(2)对在不同地区重复报名的考生要重点查实,不符合报名条件者一律取消其报名资格;(3)所交各类证书、证明、证件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4)信息填报是否准确(性别、出生时间与身份证号码等是否一致)。

外省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要学籍注册部门提供连续三年接受高中教育并有正式学籍证明;公安部门要提供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居住登记等相关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情况和社保信息。要加强对考生资格的审查,严格执行将考生信息在班级、学校和所在地考试机构进行公示的三级公示制度,坚决防止假借随迁子女名义空挂学籍、“高考移民”以及其它弄虚作假舞弊行为的发生,对弄虚作假的考生及工作人员,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确保政策执行公平、公正、公开。

4.信息管理。各级招生考试部门和各报名点(站)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学厅〔2008〕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招生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0〕6号)和省招考中心《关于印发〈山西省招生考试信息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晋招考计字〔2009〕2号)文件规定和要求,加强考生报名信息的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考生报名信息。凡违反规定对外泄漏考生报名信息,将严肃追究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责任。

各市、县(市、区)招办、报名点(站)和考生单位在报名工作开始前,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有效措施对报名考生进行培训,并如实告知考生报名信息错误的严重后果。严格要求考生认真填报个人信息,并仔细核对,采集数码照片工作完成后,必须打印《考生报名信息确认表》,发现错误及时修改更正,考生本人必须认真核对报名信息,确认无误后签字,经考生本人签字确认后的报名信息一律不得修改,考生信息确认材料由县(市、区)保存5年。考生的联系电话及手机号码是招生部门与考生联络通报情况的主要途径,考生必须慎重填写,不要随意停用或改号,以免因不能及时与考生取得联系,而受到影响。同时考生要加强对个人信息资料的保护和管理,对个人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报名信息及相关资料,不泄露给其他任何人,防止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考生须对自己提供的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因考生自己填报不慎或校对不认真,造成信息错误,影响考试、志愿填报和录取等,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若因工作人员工作疏忽,造成遗留问题,则严格按照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5.纪律教育。各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各报名点(站)要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考生的诚信考试和考风考纪教育宣传工作,使每一考生了解《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共同营造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

6.社会监督。各县(市、区)招生考试管理部门须对已报名考生,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如报名点(站))、一定时限予以公示,充分接受社会监督;在对报名考生进行资格审查时,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积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要加大对重点岗位、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着力提高制度执行力,严密防范工作上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和违纪违规报考行为的发生,一经发现并认定,要坚决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7.服务考生。各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考试、服务考生”的宗旨意识,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招生考试为目标,坚持严格管理、规范操作、阳光作业、优化服务,积极采取为考生报名提供力所能及的一切便利措施,真心实意为考生报名考试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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