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13年05月20日 来源:广东省教育考试院
二维码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二、招生体检

  1.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2.招生体检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粤招〔2013〕4号)规定执行。

  3.招生体检工作由各市招生办公室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体检医院负责采集、校对考生体检信息,市、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考生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且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4.对各体检医院体检结论有异议的,以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体检结果作为最终裁定。

  5.报考军事、公安类院校(专业)的考生体检工作按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公安部等有关规定执行。

  6.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7.体检医生必须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开展工作,如实反映考生体检情况,严禁宽检、漏检和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