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10年06月04日 来源:湖北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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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录取

  50.全省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招委和省教育厅的领导下,由省招办负责组织实施。

  51.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录取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

  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拟退档考生要注明详细的退档理由,并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省招办负责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省招办和高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录取投档办法,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在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校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省招办按高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52.高校要根据网上录取要求,重视网络建设和网络安全,保证录取期间的网络畅通和录取工作安全顺利。要加强与省招办招生现场的联系,根据我省录取工作进程,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和审核等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有序开展。由于网络传输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招办和高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在下一志愿开始投档后,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出上一志愿的考生档案。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招办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招生院校的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报教育部备案。

  53.对所有已录取的考生不能退档,不能换录到其他学校。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对新生不报到空出的高职高专招生计划实行补录,补录仍执行院校所在批次线;本科不进行补录。

  54.艺术类专业招生按《省招委关于做好湖北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鄂招委〔2010〕1号)执行。

  经教育部批准可自行划定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院校的艺术类专业,武汉音乐学院、湖北美术学院、武汉体育学院及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的艺术和体育专业,中南民族大学的艺术设计(服装设计与表演)本科专业、武汉科技学院的艺术设计(服装与表演、广告设计与表演方向)本科专业、江汉大学的艺术设计(服装表演与形象设计)本科专业以及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服装设计(服装表演与设计)专业、湖北艺术职业学院的舞蹈表演和影视表演专业实行自主招生,由院校自行组织专业测试、自行确定本校的专业合格标准和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方案、录取控制分数线和录取新生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并报省招办备案。

  55.体育类本科、高职高专分别划定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省招办将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文化成绩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根据考生志愿,按体育专业投档成绩(高考成绩的50%与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的75%之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由学校根据本校的录取规则录取。

  56.按教育部、总政治部印发的《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政干发(2008)19号]文件要求,军事院校本科录取执行各学校所在录取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由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合格生源中录取。军事院校不得录取无军校志愿考生,不得录取军检面试不合格考生。军事院校、国防生生源不足时,可在填报了军事院校或国防生志愿、军检面试合格考生中调剂录取。

  公安、司法、安全等高校(专业)和国防生在高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录取。

  57.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招生分别按《省招委关于做好湖北省2010年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的通知》、《省招委关于做好湖北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的通知》执行。

  58.经教育部批准进行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的高校,按教育部要求开展自主选拔录取,要进一步完善本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工作办法,坚持在高考前对考生进行考核,坚持各环节的公示制度,切实选拔符合本校培养要求的拔尖创新人才。高校应及时将自主选拔入围考生名单进行公示,在录取前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作为自主选拔录取对象。

  已开展自主选拔录取试点满三年的“985工程”高校(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对在创新实践或学科专业方面表现突出,或在试点高校组织的测试中综合排名位居前列的少数特别优秀的入围考生,可自行确定高考录取成绩的要求,并与其他入选考生名单及相应录取要求一并报送省招办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备案。

  59.在湖北工业大学、武汉工程大学、湖北经济学院、江汉大学、三峡大学、武汉科技学院和武汉工业学院开展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参照教育部批准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7所高校可用本校本科招生计划的5%,面向全省考生进行自主选拔录取,执行学校同批次线。学校要制订本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工作方案,明确选拔考生条件、工作程序和考核录取办法,报省招办备案,对社会公布。高校应在5月底前将自主选拔入围考生名单进行公示,并报省招办集中公示。在录取前未经省招办公示的考生,不得作为自主选拔录取对象。

  60.武汉生物工程学院、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和三峡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可在本校招生计划的10%以内进行自主招生试点,学校在填报了本校志愿的考生中,根据学校招生要求和对考生的考核情况在批次线上进行自主招生。

  61.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可用本校招生计划的5%面向当地考生进行自主招生试点,学校可在填报了本校志愿的当地考生中,根据学校招生要求和对考生的考核情况在批次线上进行自主招生。当填报本校志愿的当地生源不足时,可由学校征求当地无本校志愿考生意见后录取。

  62.对部分院校具有办学特色、就业形势好而报考人数较少的专业,如烹饪、护理、针灸推拿、农林、水产养殖、畜牧兽医、轮机及航海类等专业,以及部分院校中外合作办学的高职(专科)专业,经批准后实行自主招生试点。实行自主招生试点的专业当第一院校志愿中填报该专业志愿的生源不足时,可在批次线上、填报了本校其他专业志愿的考生中,由学校征求考生意见后录取。

  63.进行自主招生试点的省属高校应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学科专家、纪检监察部门、招生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认真把好自主招生过程的每一关。对拟录取的自主招生考生名单要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不得擅自扩大自主招生范围,不得利用自主招生名义向考生收取额外费用。

  64.武汉地区部委属高校与武汉市合作建设招生计划录取设平行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规则,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为院校同批次线。投档时间在高校面向全省招生计划一志愿投档之后、二志愿投档之前。

  65.黄石理工学院面向黄石市招生、襄樊学院面向襄樊市招生、荆楚理工学院面向荆门市招生的本科计划生源不足时,可在院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

  66.恩施州、十堰市及宜昌市五峰县和长阳县的考生(以高考报名号为准)报考所在市、州高校者,神农架林区的考生(以高考报名号为准)报考十堰市、宜昌市、恩施州高校者,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恩施州、十堰市的本科院校录取当地考生人数不超过本校在鄂招生计划的50%。

  67.在录取过程中,原则上高校对按志愿投档的考生不得以“考生本人放弃”理由退档,确有特殊情况需要退档的,必须提供考生本人书面退档申请或电话录音,并且要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解决可能产生的遗留问题。

  68.经教育部批准可进行单独招生考试(包括小语种、第二学士学位、插班生、职教师资、少年班、单招高职生、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的高校,应按教育部和我省要求开展报名、考试和录取工作,并将报名信息、成绩信息和录取信息建库,在6月30日之前报省招办办理录取手续。高校办理录取手续时须向省招办提供录取工作报告,包括录取工作依据、录取规则及标准、录取分数线、工作程序、是否公示等内容,并加盖学校公章。

  69.保送生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9〕32号)执行。

  70.少数民族预科班在院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降到院校调档线下80分以内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少数民族预科班的生源范围为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恩施州、长阳县和五峰县)办理了少数民族优录证明的考生。

  71.农林、地矿油、航海、水利、勘探等本科艰苦专业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降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

  72.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的护理学本科专业当学校调档线上该专业生源不足时,可在批次线上录取填报了护理学专业志愿的考生。

  73.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74.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75.第三批本科院校公开征集志愿时,若批次线上有效生源不足,可以安排批次线下20分以内的考生填报,按征集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

  76.对参加高职统考的中职毕业生分别划定本科、高职高专(一)和高职高专(二)的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

  招收中职毕业生的艺术类高职高专单独划定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

  招收中职毕业生的院校(专业)录取不分文理科和专业考试类别,统一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

  77.在每批次征集志愿期间,可以安排少数我省省属院校的招生计划公开征集志愿,录取同批次线上落选的相对高分考生。第一批本科院校在录取期间可用追加计划,通过非志愿投档方式录取批次线上20分且不低于校线的考生。第二、三批本科院校在录取期间可用追加计划,通过非志愿投档方式录取达到上一批次线但不低于校线的考生。

  78. 省招办负责打印高校录取新生名册,加盖“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普通高校录取专用章”后寄发高校,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

  高校根据经省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新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录取通知书只盖学校校章,不加盖省招办录取专用章。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和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高校根据录取新生名册和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新生入学手续;凭录取新生名册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79.高校对录取的新生要进行资格复查,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可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各高校应在9月10日前完成新生报到工作,9月18日至19日将未报到考生信息报省招办。省招办将未报到考生的录取信息予以注销,被注销考生相应取消录取资格,不能参与补录。凡未录取、高考成绩达到批次线的考生都可填报补录征集志愿,已被录取的考生(包括不报到的考生)不能填报补录征集志愿,即使填报了也不能参加补录。

  80.各高校当年录取新生直接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入学新生核对注册。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凡是未经生源所在省级招生机构办理录取手续并上报教育部备案的考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一律不予学历电子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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