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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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招生管理职责
60.教育部负责各类高等学校的招生及全国统考工作,其职责是:
(1)领导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工作;
(2)制订并发布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3)确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种类,审批各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科目设置方案,以及有关招生改革方案;
(4)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组织考试命题工作;
(5)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编制招生来源计划,将汇总备案的招生来源计划统一分送各省级招生委员会;
(6)指导、检查各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工作;
(7)组织开展招生工作的科学研究,培训有关人员,开展宣传工作;
(8)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9)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61.省(区、市)、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分别成立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级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或教育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招生委员会的职责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做出相应的规定。
62.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题的命制工作;
(3)汇总并公布高等学校在本省(区、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以及高等学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4)指导、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6)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7)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8)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9)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理。
63.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组织本校有关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并负责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理;
(8)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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