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2015年新增博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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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建设的支撑学科,应该具有一定的基础;经过立项建设,能够为授权学科提供较好的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支撑。
经过立项建设,图书文献保障、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和教学科研设施等公共服务体系能够较好满足学科发展和研究生培养需要。
各学科建设项目及目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论证。
5.立项建设单位项目建设时间要求及验收安排
立项建设单位的项目建设时间要根据项目现有基础、存在不足、建设目标、建设措施等因素综合确定,立项建设时间原则上不能少于3年。要对建设任务的艰巨性和落实建设措施可能存在的困难有充分认识和估计,建设时间安排要要留有余地,确保建设取得预期成效并顺利通过验收。
立项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必须接受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提出建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安排。
立项建设单位的验收工作,待该单位各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后进行。验收工作的具体时间,要在立项建设规划的基础上,结合中期检查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提出建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安排。
已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行第十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05〕14号)进行立项建设的单位,拟列入本次新增单位立项建设规划的,应在原有规划和建设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调整建设目标和建设要求,进一步强化建设保障措施。对于建设工作进展顺利、建设成效显著的,其中期检查时间可以适当提前安排。
三、立项建设规划的审议、公示和报送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含《立项建设单位项目建设规划》,下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组织审议。有部委属单位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立项建设规划的,规划审议前应与该单位主管部委进行充分沟通协商。
2.审议通过的《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各拟建设单位提交的规划论证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负责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如有异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负责核查处理,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须予以公布。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通过授权审核工作信息服务平台,集中建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示网页的链接。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应于2009年3月31日前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四、立项建设规划的批准和实施
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增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进行论证咨询。对于需要补充或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进行补充论证和修改,并将补充调整情况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3.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确认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有部委属单位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立项建设规划的,应在规划批准前就规划有关内容与该单位主管部委达成一致意见。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新增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工作,由军队学位委员会参照本通知和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一、地区分类及立项建设单位限额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编写提纲
三、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项目建设规划》编写提纲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附件:
1.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编写提纲.doc
2.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项目建设规划》编写提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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