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艺术学院2010年招生简章

2010年01月20日 来源: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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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生范围

 

面向全国有计划的省份招生

 

四、艺术类考生专业报名与考试

 

要求:1、考生须持所在省(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核发的《艺术专业准考证》;

2、身份证原件(无身份证者提供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

3、近期同底一寸免冠照片3张(背面写姓名、报考专业)。

我院承认未设专业加试的所在省(自治区)统(联)考专业加试成绩。

允许在我院(大连考点)进行专业加试的科目及省份:

1、美术类:内蒙古

2、音乐学、音乐表演类:吉林、黑龙江、天津、甘肃、山东、内蒙古、新疆

3、音乐学(文化艺术事业服务与管理):吉林、黑龙江、天津、甘肃、山东、内蒙古、新疆、辽宁

4、表演(舞蹈表演):吉林、黑龙江、天津、甘肃、山东、内蒙古、

新疆

5、表演(影视表演):吉林、黑龙江、天津、甘肃、山东、内蒙古

、山西、新疆

6、播音与主持艺术:吉林、黑龙江、天津、甘肃、山东、内蒙古

、山西、新疆

7、艺术设计(服装设计与表演):吉林、黑龙江、天津、甘肃、山东、内蒙古、山西、新疆、辽宁

本校考点报名时间:2010年3月5日-6日

考试时间:2010年3月7日

报名、考试地点:大连艺术学院(大连开发区东北大街92号)

 

五、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说明

全日制本科四年。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大连艺术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对达到大连艺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大连艺术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六、收、退费等说明

1、学费、住宿费收取标准:

按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艺术类学生14000元/年,非艺术类学生12000元/年。住宿费女生1100元/年,男生900元/年。

2、学费的退费办法:

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按辽价发[2007] 89号文件规定,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七、录取原则与方式

艺术类考生:

对我院设立专业加试考点的省份获得《专业加试合格证》的考生和我院未设立专业加试考点的省份取得省级统(联)考专业合格证的考生,在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艺术类文化课考试规定分数线的情况下:

1、按照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综合分(综合分=专业成绩+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达到计划名额时,若总成绩并列,则按专业课成绩择优录取。

2、音乐表演专业(乐器演奏方向)、音乐表演专业(键盘乐器演奏方向)、艺术设计专业(服装设计与表演方向)、表演专业(舞蹈表演方向)文化课成绩还要达到本院校划定录取线,按专业课成绩录取。

3、英语单科成绩:除表演专业(舞蹈表演方向)、艺术设计专业(服装设计与表演方向)外,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韩语节目主持方向)、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日语节目主持方向)要求不低于70分,其它专业要求不低于50分。

普通类考生:

1、按120%调档。

2、达到生源所在地本科文化课考试规定录取分数线,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不足计划招生数时:在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以上,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多于计划招生数时:不再调阅第二志愿及其他志愿考生档案。若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时,优先参考外语成绩。对进档考生我校按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

 

八、其他规定

1、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2、按省招考委关于加降分等的照顾录取规定执行。

3、新生入学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对专业不符合条件或考试有徇私舞弊等行为者,按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或原单位。

4、根据大公发[2002]73号文件精神,辽宁省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其他地区新生是否迁移户口,以学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的规定为准。

 

九、注意事项

本招生简章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我院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最终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为准。凡专业考试合格者,我院按考生所填地址寄发专业加试合格证,不合格考生不寄发专业成绩,同时,考生可通过我院网站和电话查询专业成绩。

 

十、联系方式

 

电话:0411-87614578

传真:0411-87613295

地址:大连艺术学院(大连开发区东北大街92号)

邮编:116600

网址:http://www.dlaa.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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