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美术类专业省级统考考务管理办法(试行)

2009年01月07日 来源: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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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厅〔200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美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从2009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须为本行政区域内美术类专业考生组织省级统一考试工作。现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美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办法(试行)》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美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评分参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具有美术类专业招生资格的有关普通高校。

附件:1.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美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办法(试行)

2.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美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评分参考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美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1.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美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省级专业统考)是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为规范和完善省级专业统考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及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办法,结合美术类专业考试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2.省级专业统考着重考查考生是否具备普通高等学校美术类专业或按美术类专业招生的相关专业对美术技能的基本要求,为高等学校选拔美术类专业人才提供基本依据。

  3.省级专业统考工作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考试的统筹协调及组织实施工作。考务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安全的原则。

  二、报名

  4. 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本省(区、市)实际情况,制订省级专业统考简章(简章应包括报名及考试的资格条件、时间、科目及成绩适用情况等内容),并在报名前通过本省(区、市)招生考试信息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5. 符合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报名条件者可在户口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指定地点申请参加省级专业统考报名,并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

  6.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按照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信息标准和本省(区、市)信息采集办法,组织有关部门准确、规范采集考生基础信息,并发放《艺术类专业考试报名信息卡(美术类)》。

  7.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须在本省(区、市)招生考试信息平台公示已发放《艺术类专业考试报名信息卡(美术类)》考生的基本报名信息(其中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报考类型为必须公示内容)。对应届高中毕业生,还应在所在中学公示包括报名采集照片在内的有关报名信息。公示结束后,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随机编排考生准考证号及考场,并将考试注意事项及要求告知考生。

  8.省级专业统考报名工作须在高考当年1月1日前完成。

  9.各高等学校应在高考当年1月31日前将本校美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http://gaokao.chsi.cn)。

  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及时下载有关信息,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各校美术类专业招生简章有关内容。

  三、考试的组织和实施

  10.省级专业统考命题工作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试(副)题(含作为考试所用的相关素材)管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制订和完善考试应急事件处置预案,考试期间安排昼夜值班,遇有失密、泄密、大面积舞弊等重大事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是否启用副题或推迟省级专业统考应由省级招生委员会研究后决定并报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11.省级专业统考科目包括素描、色彩、速写等三门。素描科目一般采用人物头像、石膏像、静物写生或默写等方式考查;色彩科目一般采用静物写生、风景默写等方式考查;速写科目一般采用人物动态写生、漫写或默写等方式考查。各科目满分均为100分。素描、色彩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原则上为3小时,速写科目考试时间原则上为30分钟。

  12.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本省(区、市)实际情况确定省级专业统考考点,聘任考点主考、副主考,配备与考务工作相适应的考试工作人员。

  考点实行主考负责制。考试工作人员须经岗位与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被聘任上岗,要严格遵守考试相关规定和相关工作人员守则。

  13.考点可设若干考场。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和采光条件好。考场内除必备物品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字迹和图画等。

  考场内可视情况分若干考组。每个考组考生数为15~30名,至少配备2名监考员,考场外应设若干流动监考员。

  14.考生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和《艺术类专业考试报名信息卡(美术类)》,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时间和地点换取《省级专业统考准考证(美术类)》,按有关考试规定和要求参加省级专业统考。

  15.考试中的考生的试(答)卷破损、污染,经其本人申请,考点主考、副主考同意并签字,可向考生提供备用试(答)卷。

  四、评卷与成绩发布

  16.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评卷工作实施办法、评卷工作人员资格要求及职责等。

  17.美术类专业评卷工作应按照“先划分等级,后细化分值”的原则实施。评卷工作开始前,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美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评分参考》组织有关专家制订本省(区、市)省级专业统考评分细则。

  18.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参照教育部有关考务工作规定评卷要求,加强对评卷数据、成绩数据、违规数据等信息的管理,认真校验和审核有关数据,确保成绩准确无误。

  19.高等学校按美术类本科专业要求招生的,考生省级专业统考的最低合格要求为3门科目总成绩不低于180分,且其中2门科目各不低于60分。高职(专科)专业的合格要求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自行确定。

  20.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须制订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查询办法并向社会公告。评卷工作结束后,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按教育部招生工作规定要求向考生通知成绩,在本省(区、市)招生考试信息平台公布各成绩段人数,并向有关高等学校提供省级专业统考合格生源名单的查询或确认服务。

  21.省级专业统考答卷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公布后半年。

  22.省级专业统考工作应在高考当年1月31日前完成。

  五、其他

  23.承担省级专业统考相关工作是有关学校的责任和义务。各有关学校应为省级专业统考工作提供支持或保障。

  24.对在省级专业统考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规定予以处理。

  25.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制订省级专业统考考务工作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备案。

  26.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及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办法执行。


相关链接:

· 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美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评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