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考报名工作规定

2006年12月11日 来源:新疆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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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考报名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切实维护新疆考生切身利益和新疆社会稳定,全面落实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促进新疆教育健康稳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普通高考报名组织机构

    各地普通高考报名组织工作由各地招生委员会负责。普通高考报名组织工作机构设三级,即: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各县(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各中学,负责组织考生报名、体检、政审及信息采集等方面的工作。其职责分别为:

     (一)各地中学具体负责组织本校应、往届高中毕业生的报名、体检、政审及具体的信息采集工作。

     (二)各县(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本县(市)往届高中毕业生及往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报名、体检、政审及具体的信息采集工作。

     (三)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一)、(二)条规定之外的其他考生的报名、体检、政审及具体信息的采集工作,并作为本地区普通高考报名的组织领导机构,全面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区考生的报名组织工作,同时负责处理各县(市)招办和中学在报名工作中遇到的特殊问题,负责发放考生普通高考报名序号。

    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本地区组织报名机构,直接对本地区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各县(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本县(市)组织报名机构,直接对本县(市)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各中学作为组织报名的直接机构,直接对本县(市)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管理部们负责。

     三级普通高考报名组织机构,实行地方领导负责制,备组织机构责任人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二、关于普通高考报名资格条件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具备报名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在疆有常住户口。

       (二)我区应届高中毕业生报名应具备以下条件:

       1、考生本人及父母在疆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新疆的时间不少于两年(按距离当年高考的时阿计算,下同);

       2、高中阶段在疆就读三年(高一、高二、高三)并且有在新疆就读三年的学籍档案和会考成绩;

       3、有自治区普通高考高一电子注册报名序号。

       (三)我区往届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报名

应具备以下条件:

    1、考生本人及父母在疆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新疆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2、往届毕业生须在新疆参加过普通高考(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提供的全疆历年普通高考报名信息库名单为准)。

    3、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必须有教育部门签发的毕业证书及考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考生是否遵纪守法的证明。

      (四)其他考生报名应具备以下条件:

     1、高中阶段随父母调动转入疆内就读高中的,考生本人及父母在疆须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新疆的时间不少于两年,有高二、高三两年高申学籍和会考成绩。(须出具父母调动的相关手续证明)

     2、在我区出生到外省区借读(回原籍或亲友所在地借读等)的考生报名,本人及父母户口必须长年在新疆,考生户口没有迁出新疆的经历,且出具就读学校高中学籍档案及省级会考办公室出具的会考成绩证明。

     (五)为配合西部大开发,有利于引进人才,区外县级以上(含县级)的组织派遣或受聘在新疆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及对开发建设新疆有特殊贡献人员的子女,高中阶段在新疆就学两年(高二、高三)且本人在疆有常住户口,允许在疆报考(这部分考生要有家长的组织派遣手续或在疆注册投资资金等相关材料)。非兵团系统,可由新疆当地户口所在地级(含地级)以上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经考生户口所在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准予报名,同时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备案;兵团系统,可由新疆建设兵团师级以上(含师级)党委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经新疆维音尔自治区高中就学所在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准予报名,同时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备案。

     (六)我区跨地、州、市就学考生原则上回户口所在地报名并参加考试,如确有困难者,可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就读学校证明属实,由户口所在地、州、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核其户籍条件,招生考试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在就读地、州、市招生办公室报名并参加考试。

     (七)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应届毕业生之外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的或正在服刑者;

     4、被高等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不满一年者(从被开除之日起,到报名开始之日止);

     5、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者;

     6、在户籍和学籍上弄虚作假者;

     7、非父母抚养,又无合法公证手续者。

    三、关于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

     自治区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成立由教育、公安、纪检、民宗委等部门组成的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地区、本县(市)普通高考报名资格的组织、审查工作;

     (二)负责本地区、本县(市)关于普通高考报名的信访、举报和查处工作;

     (三)监督检查各级组织报名工作机构的工作,对组织报名工作机构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违法等行为进行查处;

     (四)负责本地区、本县(市)“民考汉”、“汉考民”及回族考生民族成份的审查工作。考生民族成份确认权在地区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

  自治区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实行地方领导负责制及 “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自治区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在地州(市)实行“三级负责制”,即由中学、各县(市)招生委员会报名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报名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分级负责。

    各中学负责本学校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报县(市)招生委员会报名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复审,由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报名资格审查领导小组批准。

    四、普通高考报名时间

    各类考生的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在高考当年的2月底前结束。

    五、关于加强信访举报、政策宣传和公示工作。

    各报名组织机构和资格审查小组要切实加强信访举报和政策宣传工作,对在报名资格审查中出现的违规违法事件要依法严肃查处。各县(市)、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要面向社会层层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凡取得报名资格的考生,备中学、各县(市)招生办公室要将考生有关报名信息(姓名、考号、照片、毕业中学等)在所在中学、所在县(市)以多种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其它

     (一)本规定由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