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台高考报名资格新规定

2006年12月04日 来源:新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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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山网讯(记者杨杰 潘凤琴报道)11月30日,自治区招办公布了《自治区普通高考报名工作规定》,进一步加强新疆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

    根据规定,应届高中毕业生报考,本人及父母须有在疆常住户口,且时间不少于两年;高中阶段在疆就读三年,并且有在疆就读三年的学籍档案和会考成绩;有自治区普通高考高一电子注册报名序号,才可报名。

    往届毕业生报名除应具备以上户籍条件外,还须在疆参加过普通高考;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还须有教育部门签发的毕业证书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有关证明。高中阶段随父母调动转入疆内就读高中的,还须有高二、高三两年学籍和会考成绩。在新疆出生到外省区借读的考生,本人及父母户口须长年在新疆,且须出具学籍档案和会考成绩证明。

    区外县级以上的组织派遣或受聘在新疆工作三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及对开发建设新疆有特殊贡献人员的子女,高中阶段在新疆就学两年(高二、高三)且在疆有常住户口,允许在疆报考。

    新疆跨地、州、市就学考生原则上回户口所在地报名并参加考试,如确有困难者,在通过有关程序后方可在就读地、州、市招生办公室报名并参加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