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如何申述解决招生考试、录取争议

2006年07月11日 来源:天津招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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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招生考试、录取争议裁决机构

    招生考试录取争议裁决机构是天津市招生委员会组建的具有社会公信力的天津市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录取争议裁决委员会。负责裁决招生考试、录取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天津市招生委员会聘请公道、正派的教育界、法律界等社会各界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考生家长以及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担任裁决员。

    二 、争议裁决受理范围

    符合国家、天津市规定的报考条件,自愿参加并经教育考试机构办理了报名手续的天津籍考生。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招生工作的高等学校,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在天津市具有招生资格和招生计划,并在本市实施招生录取行为的高等学校。

    三、申请裁决的内容

    (一)考试争议:

    1、考生在报名时与教育考试机构之间发生的争议;

    2、考生在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时与教育考试机构(含体检医疗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

    3、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与教育考试机构之间发生的争议;其中,考生与教育
考试机构之间因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而发生的争议,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处理;

    4、考生与教育考试机构之间因考试信息公布与查询而发生的争议;

    5、考生与教育考试机构之间因考试成绩评定与分数复核而发生的争议;

    6、经天津市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争议裁决委员会认定,可以适用裁决办法解决的其他因考试而发生的争议。

    (二)招生争议:

    1、高等学校在执行国家、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招生录取法法规和政策时与考生之间发生的争议;

    2、高等学校在履行招生章程时与考生之间发生的争议;

    3、考生与高等院校因招生录取发生的争议;

    4、经天津市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争议裁决委员会认定,可以适用裁决办法解
决的因招生录取发生的其他争议。

    四、申请裁决履行的程序

    1、当事人到裁决委员会办公室的接待室陈述裁决事项,并按规定格式填写、提交《裁决申请书》。

  裁决申请书应载明的主要内容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裁决请求、目的、理由和所根据的事实;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申请日期;其他应载明的事项。

    2、经裁决委员会决定受理的裁决申请,将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裁决。

    3、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裁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裁决委员会书面申请复议。

天津市考试、录取裁决委员会联系电话:23389401

相关部门咨询、监督电话请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