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考试录取有争议半个月内给裁决
2005年07月21日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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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近日出台三个规定,让考试和招生录取中发生争议时有规可循,而且半个月内便可完成裁决。据悉,这是我国首个由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关于依法治招、依法治考的系列管理办法。
这三个规定分别是《天津市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办法》、《天津市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争议裁决办法》和《天津市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争议裁决办法》。规定对天津市、区教育考试机构、学校、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对试题命制、考试的组织与实施、试卷的评阅与分数报告、考试信息管理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了解,根据这些规定,参加普通高考、成人高考和硕士研究生考试的天津考生,在与教育考试机构发生争议时,或者高校在招生录取工作中与考生发生争议时,都将由专门组成的裁决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裁决办法予以裁决。裁决委员在收到裁决申请书后,两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由裁决委员会组成的裁决组,在裁决招生录取争议或考试争议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作出裁决。
这三个规定分别是《天津市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办法》、《天津市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争议裁决办法》和《天津市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争议裁决办法》。规定对天津市、区教育考试机构、学校、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对试题命制、考试的组织与实施、试卷的评阅与分数报告、考试信息管理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了解,根据这些规定,参加普通高考、成人高考和硕士研究生考试的天津考生,在与教育考试机构发生争议时,或者高校在招生录取工作中与考生发生争议时,都将由专门组成的裁决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裁决办法予以裁决。裁决委员在收到裁决申请书后,两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由裁决委员会组成的裁决组,在裁决招生录取争议或考试争议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