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社会条例正式明确各级各类教育救助对象

2014年11月12日 来源: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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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报讯(记者 朱振岳)《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近日开始施行,条例明确了各级各类教育救助的对象。条例规定,对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提供送教上门、远程教育或者其他适合残疾儿童特点的服务。

条例规定,对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给予教育救助。条例提出,对教育救助对象,根据不同教育阶段,分别给予下列救助:对学前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减免保育教育费;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免除住宿费,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营养餐等生活补助;对高中教育阶段(含中等职业教育)的救助对象免除学费、发放国家助学金;对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发放国家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安排勤工助学等救助或者提供国家助学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