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校学生九种情形不予转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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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日报讯(记者 郑璜)日前,省教育厅就规范我省普通高校学生转专业工作提出指导意见,明确高校学生九种情形不予转专业,并控制转专业人数比例。
学生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原则上不予转专业: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注册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本、专科学生,含外国语保送生、定向生、国防生、小语种、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学生、免费师范生(按学校规定在师范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除外)等;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本、专科学生和非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注册入学、中职推荐免试);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二次以上(包括二次)转专业的;应予退学或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处于毕业学年的;其他有失公平、公正的。
对基础性专业和急需紧缺专业,我省将加强和保护。本科教育的工学、农学等学科门类的相关专业,高职高专教育的农林牧渔、交通运输、生化与药品、资源开发与测绘、材料与能源、土建、水利、制造、电子信息、环保气象与安全、轻纺食品等大类的相关专业,跨专业转出人数不超过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10%;本科教育的经济类、管理类、政法类等相关专业,高职高专教育的财经、公共事业等大类的相关专业,跨专业转入人数不超过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5%。上述两款提及的相关专业外的其他专业,转出和转入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15%以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学校考核合格的可转专业: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确有专长、有相关成果,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学校征得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其他符合转专业有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