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考条件规定中的有关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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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护人:监护人的顺序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名资格审查时,只有前一顺序监护人失去监护资格的,才认为下一顺序监护人有监护资格;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监护权的须有合法手续。
二、合法稳定住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名资格审查时,以考生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场所为合法稳定住所,须至少提供以下(一)至(四)项中任意一项证明材料作为审核依据。
(一)具有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合同》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以及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出具的《居住证明》。
(二)具有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核发的具有合法手续的自建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以及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出具的《居住证明》。
(三)具有《房屋租赁合同》和由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以及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居住证明》。
(四)考生是农村户口的须有宅基地批件。
三、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宁党发[2009]47号文件中《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现有人才作用和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中第二十一条规定,且本人在宁夏服务满1年(截止日期按考生参加普通高考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计算),具体界定为:
从事管理岗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其范围限定为企业(公司)董事会董事、监事会主席、副主席、执行主席;企业(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从事技术岗位的高级技术人员,其范围限定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博士研究生导师、硕士研究生导师;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科技部或省科技厅认证的科技成果的高级技术人员;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考核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等高技能人才。
四、对来宁投资经商人员的界定
个人在公司实际出资额(以在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种固定资产为依据)不低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考条件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第6项中相应规定的人员。
五、学籍及学籍年限规定办法。
(一)普通高中学籍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宁教基[2011]292号)执行。
(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考生的学籍,以考生入学时的录取名册为依据,并具备所就读的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提供的修满规定教育年限的就读证明(证明中须包括考生基本信息、修习年限、修习的主要课程名称及成绩等)。
六、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视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一)获得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书;
(二)获得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结业证书;
(三)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中等阶段教育同等学力认定管理办法》(宁教基[2011]109号),参加相应学业水平测试并获得《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中等阶段教育同等学力认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