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关于2013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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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基〔2013〕19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3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进一步深化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以下简称“中招”)改革,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可持续发展,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以及初中阶段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全面提高,促进高中阶段教育优质多样协调发展,现就2013年本市中招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中招考试、招生制度,推进全市中招信息平台应用,进一步健全规范化的中招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贯彻落实“阳光招生”工作要求,加强监督,确保中招考试、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考试评价工作
(一)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
完善上海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简称“学业考试”)制度。学业考试成绩作为衡量学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主要依据之一。
学业考试科目设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及思想品德、体育、理化实验操作技能等。其中,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体育考试成绩采用分数制,总分为630分;思想品德和理化实验操作技能考试成绩采用等第制。
1.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和化学(理化合卷)考试时间均为100分钟。语文、数学、外语考试分值均为150分,物理考试分值为90分,化学考试分值为60分。
以上科目考试定于2013年6月15日(星期六)和6月16日(星期日)举行。
2.2013年本市继续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体育科目考试分值为30分,计入录取总分,考试于2013年4月底前举行。具体实施方案详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上海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教委体〔2013〕7号)。
3.思想品德科目考试采用开卷形式,考试时间为70分钟。考试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定。考试定于2013年5月25日(星期六)举行。
4.理化实验操作技能考试另行组织,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评定。考试于2013年5月底前举行。
5.上述各科目学业考试由市统一命题,区统一组织实施。各科目学业考试的命题原则和要求仍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2009年上海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命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15号)执行。
6.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部分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入学考试免予外语听力考试的通知》(沪教委基〔2007〕27号),经检测认定的听力残疾初三学生(电子耳窝植入者可经指定医疗机构认定后免予听力检测)参加2013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时,免予外语听力考试。
7.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初中学生学业评价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06〕69号)的要求,2013年部分区县继续试点初中毕业生外语(英语)听力与口语测试,具体方案由试点区县教育局制定并报市教委备案,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市教委将在指导区县试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尽早在全市推广实施听力与口语测试。
(二)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建立完善本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对初中毕业生开展综合素质评价。
1.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按照《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的要求实施。
2.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市和区县“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等先进奖励称号,在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中予以记载,作为各学校推荐优秀学生和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择优录取的重要依据之一。
3.2013年继续实行中招加分政策(详见附件1),2014年将根据实际情况作进一步调整。
三、招生录取工作
2013年本市初三学生约为8.1万人左右,高中阶段录取率预计为98%,普职比大体相当。高中阶段各类学校的在籍学生不得参加2013年中招录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学生须参加2013年中考报名并获得中考报名资格,且须参加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和化学学业考试并获得有效成绩。
2013年中招录取工作分提前招生录取和统一招生录取两个批次进行。本市将进一步健全完善以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成绩为基础,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招生录取办法。
(一)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的编制和实施,按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和工作程序进行。
1.市教委负责全市中招计划的宏观管理,加强对本市初中毕业生的生源预测和对各区县中招计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审核和协调。
2.各区县教育局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中招计划。
3.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班额控制在每班40名以内(中高职贯通专业及中职校艺术类专业限额按相关专业要求设定),由各区县教育局根据本地区生源和教育资源配置的实际状况确定并公布。
4.各类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区县教育局、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学校应严格按照计划招生,如需变更计划,须经市教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提前招生录取工作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提前招生录取”办法:在初中学校推荐或学生自荐的基础上,由招生学校根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和推荐或自荐意见自主择优预录取,统一实行网上填报志愿、网上预录取。
(1)计划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提前招生录取”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的40%,分为推荐生和自荐生两类,推荐生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的30%(其中面向外区县的招生计划原则上占二分之一,具体由各学校自主决定),自荐生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的10%。部分承担“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创新素养培育实验项目”的学校自荐生招生计划可调整至20%,其“提前招生录取”总计划不变。承担“探索建立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基地”项目的试点高中(上海中学、华师大二附中、复旦附中和交大附中,以下简称“四校”)“提前招生录取”计划可增加到学校招生计划的50%。
“提前招生录取”计划根据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利于促进郊区和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原则进行分配。招生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办学水平、特色,制订面向全市的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由市教委按应届初中毕业生分布情况协调平衡后下达到各区县。
(2)招生录取
①本市各初中学校要做好本校学生推荐和自荐工作。学校要制订学生推荐和自荐工作要求和操作程序规范,经公示后严格执行。
初中学校推荐生人数不得超过符合2013年中招报名资格的本校在籍且在读初三学生数的7%,推荐生名额应事先公示。被推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各项指标应达到“优良”。
未被推荐的学生可根据自身特长、学业状况和招生学校招生要求进行自荐。参加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提前招生录取”的学生应慎重考虑选择推荐或自荐,两者不能兼报。获得过区县“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共青团员”或“优秀共青团干部”等先进奖励称号的学生若符合推荐条件,且学生愿意被推荐的,学校应优先推荐。经公正程序产生的推荐生和自荐生名单须由学校审核并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区县教育局审定,由区县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在网上填报相应的志愿。
②各招生学校要成立“提前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并公布“提前招生录取”方案。学校按照招生方案,根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经领导小组集体讨论,自主择优确定预录取学生。预录取学生名单应实行两级公示(由招生学校和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分别公示)。被高中学校预录取的考生须参加2013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录取总分(即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体育共6门科目学业考试成绩和政策性或奖励性加分的总分,下同)不得低于市统一划定的“提前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否则不予录取。未被录取的考生按志愿自动进入下一批次的投档录取程序。
③各区县教育局和招生学校要建立推荐和自荐生跟踪反馈制度,不断完善综合素质的评价办法,探索优秀学生培养的途径与机制。
2.中职校“提前招生录取”办法:包括中职校自荐生录取及中职校艺术类、航空服务专业招生录取,统一实行网上填报志愿、网上录取。
(1)计划
中职校自荐生招生计划原则上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10%。
中职校艺术类、航空服务专业招生计划由市教委平衡后下达。
(2)招生录取
考生必须经招生学校专业考试或面试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在网上填报志愿,专业考试或面试于2013年5月中旬前完成。考生须参加2013年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和化学科目学业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在考试成绩公布后,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按志愿投档,招生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招生要求和录取办法,按考生的考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择优录取。
(三)统一招生录取工作
1.“零志愿”招生
继续实行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部分招生计划面向全市(不含学校所在区县)招生的录取办法。
(1)计划
“零志愿”招生人数原则上不少于学校统一录取招生计划的15%,由各招生学校根据学校办学条件自主确定,经市教委协调平衡后,将招生计划下达到各区县。“零志愿”招生工作应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利于促进郊区基础教育的发展。
(2)招生录取
各区县招生部门根据考生“零志愿”和录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以1:1的比例进行投档录取。
上海市回民中学的“零志愿”招生(含跨区招生),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的“零志愿”招生,只录取贫困家庭的优秀学生。
2.“名额分配”招生
继续实行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将部分招生计划按比例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招生方法。
(1)计划
“名额分配”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的15%。由区县教育局将本区县管辖的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招生计划数,均衡分配到本区县各初中学校,招生学校及招生计划须事先公示。
(2)招生录取
①考生必须为本校在籍且在读的初三学生,根据分配给本校的高中学校和名额数,自主填报志愿。
②考生必须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录取总分不得低于市统一划定的“名额分配”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由各区县招生部门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志愿和录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以1:1的比例进行投档录取。
3.经市教委批准的部分区县重点高中和综合高中可划出一部分招生计划,面向外区县招生,但不列入“零志愿”招生计划。
4.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招生
经市教委批准,部分中等职业学校和高职院校对口开展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工作。
(1)计划
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招生计划约3500人,面向全市招生。
(2)招生录取
考生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后,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根据考生“中高职贯通”志愿和录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以1:1的比例进行投档录取。
5.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
(1)计划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向所在区县教育局提出当年招生计划申请。区县教育局在对学校办学条件(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食宿和后勤服务设施、师资配置等)和教育教学办学质量审核评估的基础上,核定学校当年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
经区县教育局审核确定的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须列入当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并上报市教委备案后,向社会公布(由区县招生部门负责将学校2012年实际招生人数和最低录取分数线,与学校2013年招生计划一并公布)。
(2)招生录取
民办普通高中根据本市公办普通高中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自主确定招生录取标准(最低分数线),并由招生部门向社会公布,在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内择优录取。
民办普通高中在按考生志愿录取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可在招生录取最后阶段,在市和区县招生主管部门的统筹下,对考生进行征求志愿和录取。
6.高中阶段各类学校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招生工作
2013年体育特长生招生仍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2006年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6〕3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做好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补充通知》(沪教委体〔2010〕25号)执行。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2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体〔2012〕16号)执行。招收的体育和艺术特长生名单应报市教委体卫艺科处和有关部门审核,并经市教育考试院公示。体育和艺术特长生均须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考试成绩达到规定标准后,招生学校方可录取。
2014年起,市级体育和文艺特长生资格认定和选拔工作将逐步由全市统一进行管理实施。
7.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
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继续实施新生专业奖励和帮困助学制度。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规定,对上海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在沪就读的在校生实施国家助学金政策;对来自城乡低保家庭、农村、本市海岛的学生和选择“奖励专业”、涉农专业的学生实施免费教育。
8.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学校、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浦东外国语学校、上海市实验学校、上海市友谊中学、上海市体育职业学院附属中学等5所学校招生录取工作
学校要制订招生方案(含招生计划、招生要求和录取办法等),于2013年3月中旬前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审核,并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3月底向社会公布招生方案。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方案规范招生录取工作,直升录取名单于5月底前由学校分别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和区县招生部门备案,其他录取名单于7月底前由学校报区县招生部门,由区县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
9.上海市盲童学校(以下简称“盲校”)和上海市聋哑青年技术学校(以下简称“聋青技”)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工作
(1)盲校、聋青技要制订招生方案(含招生计划、招生要求和录取办法等),于2013年3月中旬前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审核,并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2013年3月底起受理考生的咨询、报名和资格审定工作。
(2)本市盲、聋哑初中学校的初三学生报考盲校、聋青技,由市教委教研室承担命题工作,按2013年上海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考务规定组织文化考试。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招生要求和录取办法,按考生的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面试成绩,择优录取。
(3)盲校、聋青技的中专、职业教育专业考试或面试于2013年4月进行。
(4)本市各初中学校随班就读的盲、聋初三学生,在参加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后,若未被各类学校录取,但符合盲校、聋青技招生规定要求的,经本人同意后,可在招生录取后期,由盲校、聋青技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录取办法和要求,择优录取。
10.持外国护照学生录取工作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2〕67号)第一项第(三)款规定,持外国护照的学生参加2013年中考报名且中考成绩符合毕业要求的,可获得初中毕业证书。区县教育局根据招收外籍学生的规定和学生成绩,参考本区县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录取分数线和学校相关招生要求,统一安排外籍学生至相应学校入学,入学的外籍学生不列入学校招生计划数。
11.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沪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75号),本市将从2014年开始,以《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为依据,有梯度地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提供接受义务教育后的公共教育服务。
(四)报考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考生的思想品德成绩要达到“合格”以上(含“合格”)
(五)初中毕业生升学和择业指导工作
健全和完善初中毕业生升学与择业指导的工作体制和网络。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全面宣传高中阶段各类教育的培养目标和社会需求,引导初中毕业生根据自身情况和社会需求,合理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升学途径。市、区县教研部门要承担对初中生升学与择业指导的研究,指导学校做好升学与择业指导工作。市、区县招生部门要加大招考信息公开、公示的力度,通过报刊、网络、宣讲、咨询等各种途径与方法,向考生宣传有关政策法规、招生改革情况,介绍各类招生学校的有关信息。初中学校要开设好升学与择业指导课程,帮助学生拓宽视野,了解社会对多层次、多规格人才的需求。
四、管理和监督
2013年本市中招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明确市、区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部门及各学校的职责,规范各项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强化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保证中招工作的顺利进行。
要切实做好中招的信息三级(市、区县、学校)公开工作。各区县教育局、招生部门、招生学校等应通过本单位网站及其他各种途径,及时公开招生相关信息,切实做好相关公示工作(相关要求详见附件2)。
要进一步加强中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健全监督机制,发挥招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加大对报名、招生考试、阅卷、投档录取、信息公开等重要环节的监督力度,做到“岗位落实、责任明确、人员到位、措施有力、全程参与、依法治招”。具体要求仍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2012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监〔2012〕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2013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另行发文。
附件:1.2013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加分和政策性照顾项目一览表
2.2013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公示内容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3月15日
附件1
2013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录取
加分和政策性照顾项目一览表
项目 |
编号 |
考生条件 |
对象 |
证明单位 |
加(降)分 幅度 |
先进奖励 |
1 |
毕业学年被评为上海市市级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 |
本市应届 初三学生 |
上海市教委 |
加5分计入录取总分 |
2 |
外省、市的初中毕业生在毕业学年被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等 |
在外省市就读的应届初三学生 |
就读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
加5分计入录取总分 |
|
政策性照顾 |
3 |
烈士子女;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现役军人子女;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西藏自治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现役军人子女 |
考生 |
上海警备区政治部 |
降20分录取 |
4 |
作战部队现役军人子女;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或三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及以上的现役军人子女 |
考生 |
上海警备区政治部 |
降10分录取 |
|
5 |
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的人民警察的子女 |
考生 |
省市级公安局 |
降10分录取 |
|
6 |
原上海城镇上山下乡知青子女符合回沪入户条件,从外省市初中毕业后来沪报考 |
外省市应届初三学生 |
原上海迁出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
降5分录取 |
|
7 |
归侨青少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
考生 |
户口所在区县 侨务部门 |
降5分录取 |
|
8 |
少数民族学生 |
考生 |
考生提供户口簿原件(16周岁以上考生须出示身份证原件) |
降5分录取 |
|
9 |
台湾省学生 |
考生 |
初中就读学校 所在区县台办 |
降5分录取 |
|
10 |
来本市定居的出国留学人员的随归子女和持一年及以上有效《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子女中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且在语言适应期3年以内的学生 |
考生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留学人员工作处 |
降5分录取 |
注:上述项目加分不可累计。
附件2
2013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公示内容
序号 |
公示项目 |
公示部门 |
1 |
政策要点 |
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 |
2 |
实施方案、操作要点 |
市教育考试院、区县招生部门 |
3 |
主要工作日程、考试日程 |
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 区县招生部门 |
4 |
具有招生资质的学校 |
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 |
5 |
招生计划、范围、收费等 |
区县招生部门 |
6 |
“提前招生录取”批次招生学校计划数、招生要求和择优录取办法 |
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 招生学校 |
7 |
本市应届生“提前招生录取”批次推荐生数额,推荐和自荐生名单 |
区县招生部门、初中学校 |
8 |
应届返沪生“提前招生录取”自荐名单 |
市教育考试院 |
9 |
高中“提前招生录取”批次预录取名单 |
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学校 |
10 |
高中“提前招生录取”批次正式录取名单 |
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学校 |
11 |
“名额分配”招生办法(含分配到初中的招生学校及名额数等) |
区县招生部门、初中学校 |
12 |
民办学校2012年实际招生人数和2012年最低录取分数线 |
区县招生部门 |
13 |
因残、因病免考考生名单及免考项目 |
区县招生部门、初中学校 |
14 |
体育、文艺特长生招生办法及拟降分录取的体育、文艺特长生名单 |
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 招生学校 |
15 |
政策性照顾和先进奖励考生名单 |
市教育考试院、区县招生部门、初中学校 |
16 |
考场规则、考点安排 |
市教育考试院、区县招生部门 |
17 |
各类学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 |
市教育考试院、区县招生部门 |
18 |
各高中学校录取分数线 |
区县招生部门 |
19 |
监督电话 |
市、区县教育监察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