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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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市教育考试院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各尽其责、密切配合,为防范和打击资格或身份造假,进一步加强对申请高考加分的考生资格或身份的联合审查。要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和完善信息公开的程序和要求,加大资格考生加分信息公示力度和社会监督效度。所有拟享受高考加分的考生,均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市)地(区县)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体育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相关赛事组织及获奖证书、等级证书的管理工作,加强相关工作的程序公开和结果公示。民族、公安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民族成份及户籍等变更工作要求,认真把关,从制度、程序、操作等各方面防范和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根据教育部要求,对在高考加分资格审查、公示中发现或接举报查实有严重违规行为的教育、民族、公安、体育、科协等部门工作人员,要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组织或参与组织考生资格身份造假的其他人员或非法中介机构,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一查到底,坚决依法惩处。
对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加分资格、报考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取消其当年报考资格或录取资格;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已被录取进入高校学习的考生,一经查实,由相关高校取消其学籍。
对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招生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另行印发。
以上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各有关条款涉及的高校招生计划等内容,由市教育考试院编制《2013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目录》另行公布。除非法律和政府有关部门等方面有新的规定和政策,2013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2013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正副表)(略)
2.2013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表
项目 |
编号 |
考生条件 |
对象 |
有效年限 |
具体要求 |
加分 |
证明单位 |
先
进
对
象 |
1 |
省(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 |
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
高中阶段 |
|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 |
2 |
上海市区县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 |
本市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
在高三阶段获得相应称号者或高一阶段、高二阶段连续两年获得相应称号者 |
|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上海市教委 |
|
3 |
省(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 |
在职职工 |
2010年以来 |
|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有关省、局证明 |
|
4 |
地、市级先进生产(工作)者、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 |
在职职工 |
2010年以来 |
|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有关地、市证明 |
|
竞
赛
优
胜
对
象 |
5 |
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单科竞赛优胜者 |
应届高中毕业生 |
高三阶段 |
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上海赛区)个人一等奖前10名中的高三学生 |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加分对象并须经上海市教委认定 |
全国高中数学联赛(上海赛区)个人一等奖前15名中的高三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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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学生化学竞赛(上海赛区)个人一等奖前15名中的高三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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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上海赛区)个人一等奖前15名中的高三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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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上海赛区)个人一等奖前3名中的高三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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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信息科技竞赛(程序设计)个人一等奖(10名)中的高三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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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金钥匙”科技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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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发明创造比赛(“明日科技之星”评选活动)个人一等奖(8名)中的高三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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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科学论坛(“明日科技之星”评选活动)个人一等奖(8名)中的高三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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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英语竞赛个人一等奖(15名)中的高三学生 |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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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数学竞赛个人一等奖(15名)中的高三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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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化学竞赛个人一等奖(15名)中的高三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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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计算机应用操作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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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科普英语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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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应用化学与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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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数学知识应用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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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物理实验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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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学生绘画书法作品展个人一等奖(各3名)中的高三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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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体育特长生 |
应届高中毕业生 |
2010年9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
经市教委和市体育局共同审定认可(具体办法另行发文,下同)获田径、游泳、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手球、击剑、射击、武术和棋类(中国象棋、国际象棋、围棋)11个项目的省级竞赛单项前五名、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上海市运动会青少年组决赛、上海市学生运动会高中乙组决赛前六名)、全国和国际比赛前六名的考生。或获田径、游泳二级及二级以上运动员称号者。 网球、羽毛球、棒球、垒球、沙滩排球、艺术体操等6个奥运项目中参加全国及国际正式比赛获前六名(该项目不足8人或队则减2登记)或获得国家一级或一级以上运动员称号的考生。 |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提供证明,经上海市体育专项统一测试合格 |
|
往届生 |
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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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7 |
文艺特长生 |
应届高中毕业生 |
高三阶段 |
全国及上海市文艺竞赛个人一等奖或前三名(需赛前经市教委认定加分项目) |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上海市教委 |
高三阶段 |
上海市学生艺术团(重点团)优秀团员 |
||||||
高三阶段 |
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一般团)优秀团员 |
5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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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技能特长生 |
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
高中阶段 |
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个人全能奖 |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上海市教委 |
政
策
照
顾
对
象 |
9 |
烈士子女 |
考生 |
|
|
2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证明 |
10 |
少数民族 |
考生 |
|
|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户口簿和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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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归侨、归侨子女 |
考生 |
|
|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上海市侨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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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华侨子女 |
考生 |
|
|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侨办证明 |
|
13 |
台湾省籍青年 |
考生 |
|
|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上海市台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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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现役军人及复退一年内的军人 |
考生 |
现役或退役后一年内 |
服役期间个人荣立二等功及以上 |
2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凭退伍证书、立功受奖证书、安置部门证明 |
|
考生 |
服役期间个人荣立三等功 |
1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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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 |
|
1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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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因公伤残军人 |
考生 |
|
|
1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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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因公牺牲军人子女,长期在国边海防、高山海岛、舰艇部队、特殊艰苦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和军队飞行员子女 |
应届考生 |
父母仍在艰苦岗位服役证明 |
|
5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有关部门、军级以上单位证明,上海市教委审核 |
说明:1.以上加分项目不累加累计。
2.以上加分项目只适用全国统考招生阶段。
3.以上加分项目的受理截止日期为2013年4月30日,逾期不予办理。
4.复退一年以上的军人,凭退伍证明、有关部门证明,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现役军人子女凭军人证明,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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