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办法

2013年03月15日 来源:上海招考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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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市教育考试院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各尽其责、密切配合,为防范和打击资格或身份造假,进一步加强对申请高考加分的考生资格或身份的联合审查。要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和完善信息公开的程序和要求,加大资格考生加分信息公示力度和社会监督效度。所有拟享受高考加分的考生,均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市)地(区县)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体育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相关赛事组织及获奖证书、等级证书的管理工作,加强相关工作的程序公开和结果公示。民族、公安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民族成份及户籍等变更工作要求,认真把关,从制度、程序、操作等各方面防范和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根据教育部要求,对在高考加分资格审查、公示中发现或接举报查实有严重违规行为的教育、民族、公安、体育、科协等部门工作人员,要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组织或参与组织考生资格身份造假的其他人员或非法中介机构,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一查到底,坚决依法惩处。

  对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加分资格、报考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取消其当年报考资格或录取资格;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已被录取进入高校学习的考生,一经查实,由相关高校取消其学籍。

  对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招生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另行印发。

  以上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各有关条款涉及的高校招生计划等内容,由市教育考试院编制《2013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目录》另行公布。除非法律和政府有关部门等方面有新的规定和政策,2013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2013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正副表)(略)

  2.2013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表

项目

编号

考生条件

对象

有效年限

具体要求

加分

证明单位

 

 

 

1

省(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

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高中阶段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

2

上海市区县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

本市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在高三阶段获得相应称号者或高一阶段、高二阶段连续两年获得相应称号者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上海市教委

3

省(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

在职职工

2010年以来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有关省、局证明

4

地、市级先进生产(工作)者、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

在职职工

2010年以来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有关地、市证明

 

 

 

 

 

 

 

 

 

 

 

 

 

 

5

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单科竞赛优胜者

应届高中毕业生

高三阶段

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上海赛区)个人一等奖前10名中的高三学生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加分对象并须经上海市教委认定

全国高中数学联赛(上海赛区)个人一等奖前15名中的高三学生

全国中学生化学竞赛(上海赛区)个人一等奖前15名中的高三学生

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上海赛区)个人一等奖前15名中的高三学生

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上海赛区)个人一等奖前3名中的高三学生

中学生信息科技竞赛(程序设计)个人一等奖(10名)中的高三学生

青少年“金钥匙”科技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青少年发明创造比赛(“明日科技之星”评选活动)个人一等奖(8名)中的高三学生

青少年科学论坛(“明日科技之星”评选活动)个人一等奖(8名)中的高三学生

高三英语竞赛个人一等奖(15名)中的高三学生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高三数学竞赛个人一等奖(15名)中的高三学生

高三化学竞赛个人一等奖(15名)中的高三学生

青少年计算机应用操作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中学生科普英语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青少年应用化学与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中学生数学知识应用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青少年物理实验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上海市学生绘画书法作品展个人一等奖(各3名)中的高三学生

6

体育特长生

应届高中毕业生

201091日—20121231

经市教委和市体育局共同审定认可(具体办法另行发文,下同)获田径、游泳、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手球、击剑、射击、武术和棋类(中国象棋、国际象棋、围棋)11个项目的省级竞赛单项前五名、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上海市运动会青少年组决赛、上海市学生运动会高中乙组决赛前六名)、全国和国际比赛前六名的考生。或获田径、游泳二级及二级以上运动员称号者。

网球、羽毛球、棒球、垒球、沙滩排球、艺术体操等6个奥运项目中参加全国及国际正式比赛获前六名(该项目不足8人或队则减2登记)或获得国家一级或一级以上运动员称号的考生。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提供证明,经上海市体育专项统一测试合格

往届生

201211日—20121231

 

 

7

文艺特长生

应届高中毕业生

高三阶段

全国及上海市文艺竞赛个人一等奖或前三名(需赛前经市教委认定加分项目)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上海市教委

高三阶段

上海市学生艺术团(重点团)优秀团员

高三阶段

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一般团)优秀团员

5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8

技能特长生

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高中阶段

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个人全能奖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上海市教委

 

 

 

 

 

9

烈士子女

考生

 

 

2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证明

10

少数民族

考生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户口簿和身份证

11

归侨、归侨子女

考生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上海市侨办

12

华侨子女

考生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侨办证明

13

台湾省籍青年

考生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上海市台联会

14

现役军人及复退一年内的军人

考生

现役或退役后一年内

服役期间个人荣立二等功及以上

2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凭退伍证书、立功受奖证书、安置部门证明

考生

服役期间个人荣立三等功

1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考生

 

1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15

因公伤残军人

考生

 

 

1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有关部门

16

因公牺牲军人子女,长期在国边海防、高山海岛、舰艇部队、特殊艰苦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和军队飞行员子女

应届考生

父母仍在艰苦岗位服役证明 

 

5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有关部门、军级以上单位证明,上海市教委审核

  说明:1.以上加分项目不累加累计。

  2.以上加分项目只适用全国统考招生阶段。

  3.以上加分项目的受理截止日期为2013年4月30日,逾期不予办理。

  4.复退一年以上的军人,凭退伍证明、有关部门证明,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现役军人子女凭军人证明,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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