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2013年03月13日 来源: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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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招委发[2013]1号

 

各市(州)、东风场区招生委员会:

  为做好2013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2]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今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体检工作的组织机构

  全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在各市(州)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教育、卫生、纪检、招生等部门成立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地区考生的体检工作,研究和解决体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指导本地区的体检工作。

  二、体检工作的管理与要求

  1、各市(州)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文件要求认真制定体检工作组织管理办法,做到统一标准、统一要求,使体检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体检工作须于3月底前结束。体检工作结束后,各地招办应对所辖县(市、区)的体检表进行检查验收,确保体检表扫描顺利进行。同时汇总考生体检的主要指标,写出具有指导性的分析报告,于4月25日前送交省招生办公室秘书科。

  2、招生体检工作应由县招生委员会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院进行。非指定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对自己的体检结果有疑义,并要求复查的考生,首先向所在县级招办申请,经县级招办批准后,在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如考生仍有疑义提出复查,再由市(州)体检领导小组同意后报省招办,经省招办批准,方可在省上确定的终检医院兰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复查,并做出最终裁定。

  3、各地招生、卫生部门应选派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熟悉的医务人员参加招生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由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当年有子女报考的医生应予回避。

  4、各地要组织体检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教育部及我省相关文件,按照体检结论说明(见附件),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标准。体检工作实行岗位负责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坚决克服错检、漏检、表述不清、结论不准、书写不规范等现象发生。

  5、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规定:从2010年起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三、体检表的填写要求与管理

  1、体检表的填写。填表一律要求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要求书写字迹工整、清晰。如填写有错,用涂改液涂改。不得破坏黑色同步区。

  体检表上考生号、考生姓名、考生照片等由各县、区招生办公室统一打印,考生既往病史要求考生如实填写。

  医生填写体检表时,要求字迹工整、清晰,不得超出签字栏。各体检站必须成立检查验收组,对考生体检表逐一检查验收,重点检查医生填写有无错项、漏项、表述不清等情况。

  2、体检表的印章。体检医院印章和医生签章必须使用蓝色印泥。各体检站的检查验收组须对考生检后的体检表逐一检查体检医院印章是否清晰或漏盖等情况。

  3、体检表条形码的粘贴。体检表条形码由招生部门负责粘贴,条形码粘贴必须沿条码区粘贴端正,姓名一端朝向表格左边,考生号一端朝向表格右边。粘贴时注意不得超出条码区,特别注意不得覆盖黑色同步区。

  4、肝功化验单的管理。肝功化验单不得粘贴在体检表背面,直接装入考生档案袋。

  5、体检表的运送与保管。各地、县必须指定责任心强的干部担任体检表扫描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配备专车运送,确保体检表安全、完整。为便于管理和扫描,体检表必须按考生号顺序每50张装一袋。

  6、体检表的扫描。体检表的扫描时间安排在4月中下旬,具体扫描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加强体检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

  各地招委会应加强与当地卫生部门和医院的合作,成立相应配套的体检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体检工作的管理、组织与协调。严格实行“谁主管、谁体检、谁签字、谁负责”的个人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涉及高考体检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五、其他

  参加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的考生,须按《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大中专院校招生报名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收费[2010]1915号)文件标准缴纳体检费。

  附件:体检结论说明

  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2013年3月4日

  附件:

  体检结论说明

  1、对患有《指导意见》中第一部分6条疾病之一者,学校各专业可以不予录取,体检结论为“不合格”,体检结论代码为“3”。

  2、对患有《指导意见》中第二部分第1至5条疾病之一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以不予录取,体检结论为“专业受限”,体检结论代码为“2”,相应“体检专业受限标志”为“01--05”。

  3、对患有《指导意见》中第三部分9条疾病之一者(且无以上第一、二部分各项疾病),属体检合格考生,体检结论为“合格”,体检结论代码为“1”。考生的此类相关病症只是体现在有关体检具体项目的写实性描述之中,学校有关专业不得以此为由拒录。第三部分主要是用于考生在填报专业志愿时参考,对有第三部分9条相关病症之一的考生提出“不宜就读相关专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