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 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3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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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政办 〔2012〕18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31日

 

  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

  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安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2年12月24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精神和《河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结合我省教育发展实际,现就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重要性

  我省是人口大省和教育大省,人民群众需求与优质教育资源不足的矛盾一直比较突出。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政策,不断加大投入,较好地解决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目前,我省进城务工人员规模不断扩大,随迁子女就学、升学需求强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维护社会和谐、保障随迁子女教育权和促进教育公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重要性。各地要在全省统一政策框架内,根据城镇化建设和人口合理流动的需要,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科学调配教育资源,细化工作措施,完善保障机制,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二、认真完善落实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的政策

  自2013年起,凡在我省就业的非就业地户籍人员子女,父母一方有合法职业和稳定住所(含租赁)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在学籍所在地参加升学考试,并与当地户籍考生享受同等待遇:初中应届毕业生参加中考,须具有流入地正式学籍;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参加高考,须具有当地学校正式学籍。

  高考具体报名、考试和录取办法由省招生主管部门制定,中考具体报名、考试和录取办法由各省辖市教育部门制定。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各级政府要统筹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加强对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作配合。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随迁子女升学考试人数合理调配资源,做好招生计划编制、考生报名组织、考试实施以及招生录取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居住等相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信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总结和推广经验,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的宣传解读,做好舆论引导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