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

2013年01月04日 来源:甘肃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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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要求,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政策,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规模、升学需求和流入地教育承载能力等因素,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逐步推进,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的需求日益凸显。在我省各地教育资源可承载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最大限度地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升学考试需求,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积极推进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升学考试工作。

  二、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基本原则

  我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坚持有利于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坚持有利于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的原则,统筹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需求和我省各地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等因素,积极稳妥、循序推进。

  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的基本政策

  (一)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中考

  自2013年起,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具有我省连续两年初中学籍的,可在学籍所在地报名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招生考试。

  (二)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高考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12]46号文件要求,在进城务工人员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前提下:

  2013年,进城务工人员本人及子女均具有三年以上我省户籍,且子女具有我省连续高中三年学籍的,可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考。

  2014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具有我省连续高中三年户籍和三年学籍的,可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考。

  2015年起,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具有我省连续高中三年学籍的,可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考。

  四、建立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考试资格公示制度

  各地要建立健全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考试资格公示制度,拓宽群众监督举报渠道,严把考生考试资格关口。考生考试资格审查结果须在考生就读地县级招生考试部门、考生所在学校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招生考试部门、考生所在学校应设置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政策咨询工作。对有异议的考生,要认真核实处理。

  五、加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教育部门要做好考生学籍的审核证明工作。招生考试部门要制定具体、简便、可行的考试报名办法,组织实施考试资格审核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及子女的户籍审核和居住证明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证明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社保等信息。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严格规范、公开透明地执行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切实防止假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名义空挂学籍、“高考移民”等弄虚作假现象发生。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引导,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深入解读相关政策和办法措施,使进城务工人员及子女熟悉了解考试政策、报名条件和办法,在全社会营造共同关心、支持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升学考试报名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