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关于做好江苏省2013年普通高校自主选拔录取工作的通知

2012年12月28日 来源: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二维码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各有关高校,各市教育局、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教育局、招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深化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高校招生综合评价体系,形成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和培养创新人才的正确导向,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2013年普通高校自主选拔录取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院校范围

  教育部规定清华大学等77所试点高校(其中我省有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河海大学、南京农业大学、中国药科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江南大学、苏州大学共10所)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工作。

  根据江苏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要求,南京师范大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南京邮电大学、南京工业大学、扬州大学、江苏大学6所省属高校可在江苏省内进行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在统一高考的基础上,着力完善高校自身的综合评价体系,在选拔机制上有所创新,在推荐录取和破格录取上有所突破,发现一批现行高考制度不易发现的特殊人才,探索一条有利于特殊人才脱颖而出的人才选拔新路。

  二、高校公布自主选拔录取简章

  开展自主选拔录取试点的高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制订本校2013年度自主选拔录取招生简章及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领导机构、招生计划、报名条件和方式、考核办法和程序、入选考生确定标准、录取要求、咨询方式、监督机制、申诉渠道等。表述要准确、规范,避免产生歧义。简章及方案报经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试点高校还应根据江苏省高考模式的要求,在自主选拔录取简章和招生计划中,对参加自主选拔录取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提出明确要求。

  三、考生报名

  符合高考及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报名条件的考生,须按试点高校确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等要求报名。中学向试点高校推荐申请自主选拔录取考生时,应事先制订并公开推荐工作方案,尊重考生的自主选择,择优推荐,在校内公示推荐名单,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两周。

  符合试点高校自主选拔推荐条件的考生,由所在中学或考生本人向试点高校准确提供其高中阶段课程成绩、学业水平测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情况,以及获奖、特长等证明及写实性材料。同时,申请考生应提交个人自荐报告,内容包括自身成长经历及体会、个性特长及取得的成果、进入高校的努力方向及设想等。申请考生和所在中学须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高校考核

  试点高校应组织专门力量,按本校自主选拔录取报名条件对申请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参加本校考核的名单并及时告知考生。在确定拟参加本校考核的考生时,应兼顾生源质量与区域分布的合理性,向在学科专业方面表现突出的考生、向扎实推进素质教育的地区或中学、向农村地区中学适当倾斜,并合理控制参加本校考核的学生数量。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的高校,要结合学校自身特色及相关专业的培养要求,积极探索测试内容和形式改革,着重对学生学科特长、创新潜质和综合能力的考查。鼓励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或者专家面试为主等方式进行相关考核,有条件的高校可逐步开展远程网上测评。

  南京师范大学等6所省属改革试点高校的考核工作,在立足于全面考核学生素质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对学生特殊才能和发展潜力的发现和考查。学业成绩方面应更加注重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辅以高中阶段平时成绩、高考成绩,不再以各校独立或联考的方式组织书面的文化考试。对有特殊才能、突出成绩或有发展潜力的考生,以面试、综合测试等方式进行考查和选拔。

  试点高校的考核是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之一,须参照国家教育考试的相关规定执行。尤其命题、测试等相关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考试安全保密和组织管理的相关规定。其中,面试环节,每组专家评委的人数应在5人以上,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考核时间应安排在2013年春节法定假日之后,以免干扰和影响中学正常教学秩序。试点高校根据考生的考核成绩,按照自主选拔录取计划数的适当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最高不超过200%)择优提出候选考生,由高校招生领导机构审核后确定入选考生名单以及每名入选考生的相应的录取要求。

  五、公示入选考生信息

  试点高校须于4月20日前将所有入选考生名单及其相应录取要求,通过江苏省“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管理”平台(http://tszs.jseea.cn)报送省教育考试院(数据库格式要求见附件),并通知考生所在中学。同时,将经公示的入选考生数据库,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考生所在中学和试点高校应分别在其网站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中学公示的考生信息须保留至当年8月底,高校公示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

  六、入选考生志愿确认

  4月20日至30日,考生登录江苏省高考志愿信息网(http://***)对本人自主选拔录取志愿信息进行预确认,打印出《江苏省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自主选拔录取考生志愿确认表》,由考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亲笔签名确认后上交考生所在中学。考生只能选择一所试点高校预确认自主选拔录取志愿,如在规定时间内,考生未确认试点高校志愿,即视为放弃该校自主选拔录取资格。

  5月5日前,考生所在中学在高考志愿信息网上完成确认审核手续。同时,各有关中学须于5月10日前通过各地招办将志愿表逐级汇总上报至省教育考试院。5月25日前,省教育考试院将依据考生确认的自主选拔录取志愿,对入选考生名单再次进行审核后集中公示。同时,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也将集中公示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确认的自主选拔录取入选考生信息。入选考生须参加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并在高考成绩发布之后,按照有关要求填报各批次高考志愿。

  各地招办和考生所在中学应积极将上述政策对考生进行宣传,并督促考生按规定及时确认自主选拔录取志愿。

  七、投档与录取

  江苏省文科类、理科类高考志愿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对于已确认高校自主选拔录取志愿并经教育部和省教育考试院公示无异议的入选考生,将按以下规定参与投档录取:

  1.自主选拔录取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须达到试点高校在自主选拔录取简章或招生计划中提出的等级要求。如高校未作具体说明的,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须达到该校对其所属科类一般考生的等级要求。

  2.对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达到上述要求,且高考文化分在所属科类本科第一批省录取最低控制线上的考生,省教育考试院将按考生在《江苏省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自主选拔录取考生志愿确认表》上签名确认的高校志愿,在本科第一批批量投档前,先行向试点高校投档,由高校根据公布的录取规则,使用“其他类”招生计划择优录取。对学科特长等表现特别突出的个别优秀入选考生,可由高校根据对其高考成绩要求及实考成绩,决定是否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破格投档申请,经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可予以录取并报教育部备案。试点高校在向省教育考试院提交拟录取自主选拔考生数据时,须对相应考生标注“自主选拔”录取类型。

  3.南京师范大学等6所省属改革试点高校,可根据考生报考科类,在面试或综合测试的基础上,结合考生高考成绩,采取高考成绩和面试成绩加权综合评价的方法,对高考成绩达到所属科类本科第二批省录取最低控制线的考生择优录取。

  不采用加权综合评价方式择优录取的省属试点高校,其确定的自主选拔录取对象,原则上应在所属科类本科第一批省录取最低控制线上录取;对少数具有特殊才能、突出成绩或创新潜质的优秀考生,由专家实名推荐,经过有关高校专家委员会测评,并报省教育厅批准,可在所属科类本科第一批省录取最低控制线下10分(含)内录取;个别特别优秀的考生,经批准,文化要求可放宽到所属科类本科第二批省录取最低控制线。高校在上报省教育厅审批时,需提供此类考生“特别优秀”的材料、专家实名推荐材料和高校专家委员会测评书面结论。

  4.对不符合自主选拔录取标准的考生,试点高校应在规定时间内退档,省教育考试院将在本科第一批批量投档时,对其中符合投档条件的考生,按其平行志愿进行投档,由有关高校择优录取。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的高校,自主选拔录取人数不超过本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5%;南京师范大学等6所省属改革试点高校,自主选拔录取人数不超过本校年度本科第一批招生计划总数的5%。

  八、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作为高考制度的重要补充,是高校人才选拔的重大变革。各试点高校要加强领导,精心实施,积极探索学校自主考核与高考、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人才综合评价、多样化选拔录取模式,引导中学开展素质教育,促进高水平大学建设。

  各有关高校和中学要密切配合,各尽其责,认真做好自主选拔录取各环节工作,贯彻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确保管理举措、条件保障、监督检查落实到位。对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

  对在高校自主选拔录取中存在违规承诺及操作,虚报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考试作弊、替考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予以严肃处理。

  对于负有责任的有关高校,特别是存在举办或参与组织辅导(培训)班、收取与录取挂钩的费用等行为的,或违规招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一律取消其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资格,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并对高校有关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对于负有责任的有关中学,将责成当地相关教育行政部门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在省内中学及有关高校或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对于负有责任的考生本人,未入学者,取消其自主选拔录取考核成绩及参加当年高考考试资格和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由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由有关高校将考生的违规事实报省教育考试院,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请各市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市各县(市、区)招办和有关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