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招办关于报送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优录材料和申报贫困地区专项计划考生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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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招办[2012]34号
各市(州)、县(市、区)招办:
为了做好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优录材料报送和贫困地区专项计划资格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详见附件一。考生申报的项目在录取中是否有效或如何使用,以省招委2013年文件规定为准。
二、2013年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材料报送工作按照《关于报送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优录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招办[2010]3号)执行。相关工作时间要求对应调整如下:
农村独生女考生于2013年2月28日前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独生子女证的发证部门是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工作责任和责任追究。
办理其他优录证明的考生登记表、证件和相关材料上交县(市、区)招办截止时间为2013年3月15日。市(州)招办将《普通高校招生优录考生名册》和优录信息光盘报送省招办截止时间为2013年5月10日。
各市(州)招办应严格按规定的时间向我办报送相关材料,逾期我办将不再受理。
三、考生申报时,提供给相关部门和县市招办的优录证明材料和证件均应是原始证件,并要求将原始证件复印附在优录登记表后。对项目不符、考生填报内容与高考报名信息不一、材料和手续不全的均不得报送上一级招办。
四、优录证明材料未在本年度规定时间申报、审核,或未经中学、县(市、区)招办和市(州)招办公示的考生,不能直接向省招办提报送。
五、优录信息公示
各中学、县(市、区)招办和市(州)招办在报送信息之前,要分别将本校、本地区申请加分投档考生名单通过当地媒体或网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高考报名号、毕业中学、加分投档项目等,少数民族考生、农村独生女考生还应公示其父亲和母亲的姓名以及工作单位等,上报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8月底。对公示后有举报的考生,要立即查明。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报送上一级招办。市(州)招办在向省招办报送优录信息时,要以书面形式说明公示的时间和途径。
省招办将全省优录信息汇总后通过湖北招生信息网公示加分投档考生信息,公示时间为6月初至年底。
六、从2012年起,教育部在普通高校招生计划中专门安排招生计划(简称“贫困地区专项计划”),面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生源,实行定向招生。我省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招生范围,考生申报条件和资格审查要求见《关于做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鄂招办[2012]19号)。我省26个县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考生可以提出申请,资格申报与优录申报时间同步,详见附件五。
七、从2014年起部分高考加分政策将进行调整。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取得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者,经个人申报,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可在高考成绩上加10分投档;二是符合当年高水平运动员报考条件的考生,在应届毕业当年参加全省统一组织专项测试,测试成绩达到教育部或省统一规定标准的,可以在高考成绩上加10分投档;三是从2014年起,继续保留烈士子女高考成绩可以加20分投档的优录政策,取消烈士兄弟姐妹加分政策。
其他高考加分政策保持不变。
八、违纪违规处罚规定
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由于虚报、隐瞒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以及使用其他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一经发现,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省招办)取消其当年的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
请各市(州)、县(市、区)招办及时向当地招生委员会领导汇报,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优录资格审核中的工作职责,强化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及时将有关内容通知中学和考生,以便按时完成今年的优录资格审核和贫困地区专项计划资格申报工作。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附件五: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