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办法

2012年07月31日 来源:上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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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教学〔1999〕3号)、教育部关于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2012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继续做好平行志愿、高校自主招生和应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高招改革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促进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平稳开展,促进高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并探索试行招生考试改革,促进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基础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二、招生计划与专业

  2012年度本市市属普通高校安排在沪招生规模约5.2万人。各普通高校的招生专业必须是经教育部或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备案的专业。

  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报名和志愿填报

  (一)报名

  凡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1〕112号)中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名。按教育部规定,考生在申请报名时,须签定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报名材料、信息及有关证明材料客观、真实,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招生考试管理的规定,服从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管理。

  (二)志愿填报

  2012年零志愿(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被列为提前批招生的本专科院校(含军事、公安专科院校)专业志愿,一本批次、二本批次、高职(专科)批次按往年志愿填报方式进行填报。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相关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1〕99号),2012年艺术类本科专业,社会体育、体育教育、休闲体育本科专业,将分为两个批次:第一批次为教育部在本市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和参照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在本市有一本批次招生计划的院校和具有市级艺术类、体育类重点专业的院校;其他院校被列为第二批次。外省市来沪招生院校参照此标准执行。

  艺术类专科专业,社会体育、体育教育、休闲体育专科专业按往年志愿填报方式进行填报。

  (三)考生志愿填报时间

  第一次填报:考前填报——本科志愿(含军事、公安类专科)填报时间为5月上中旬。

  第二次填报:考后填报——高职(专科)志愿(除公安、军事类专科外)填报时间为7月下旬(本科专业录取工作结束后)。

  四、全国统考考试与考务

  (一)考试的类别与科目 

考试类别

科目设置

本  科

3+1

     高  职(专科)

3

  1.表中科目设置的“3”,指语文、数学、外语等3门文化基础课科目。其中,外语设有听力考试,成绩计入总分;数学分文史类试卷和理工农医类试卷。

  2.表中科目设置的“1”,指相关课程科目,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及生命科学等6门课程中的1门。文科考生可在政治、历史及地理中任选1门;理科考生可在物理、化学及生命科学中任选1门。

  为了有助于高校公平录取,2012年仍沿用往年方法进行分值调整工作,即在考试评分后,按文、理两类分别对相关课程科目的成绩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分计算“3+1”的总分。

  3.凡在本市报考普通高校本科的考生,须参加“3+1”的统一考试。“3+1”的总分满分为60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和相关课程科目满分均为150分。仅报考高职(专科)的考生,只需参加“3”的统一考试。“3”的总分满分为450分,其中语文、数学和外语科目的满分均为150分。

  (二)录取办法

  1.本科以“3+1”的总分确定录取分数线,由市教育考试院根据学校公布的在上海招生计划数,按考生志愿和“3+1”总分排序后向学校投档。

  2.高职(专科)以“3”的总分确定录取分数线,由市教育考试院根据学校公布的在上海招生计划数,按考生志愿和“3”总分排序后向学校投档。

  3.学校依据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对投档名单内的考生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4.2012年继续试行高中学校向有关高校提供应届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表的办法,高校在招生录取时作为参考。

  (三)进一步鼓励上海考生报考外省市高校

  2012年,继续实施鼓励本市考生报考外省市高校的各项措施。继续实行对报考外省市高校(认可本市加分投档的外省市高校)的本市考生在投档时由市教育考试院加20分(招生院校接收到的仍然是考生原始分)向外省市高校投档的政策(零志愿的外省市高校和提前批、艺术体育类高校除外),招生高校根据学校公布的招生章程,择优录取。

  对在“征求志愿”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而又同意降分录取的外省市本科招生高校,继续实行降分投档录取的政策。
  具体鼓励措施办法另行公布。

  (四)招生章程

  1.本市各普通高等学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校2012年招生章程。

  2.市属普通高等高校须于2012年3月30日前认真填写《2012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正副表)》(见附件1)上报市教委,并在2012年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的正表部分)上传至“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需按照教育部《关于启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的通知》的要求使用该平台)。

  3.市教委将于2012年4月15日前完成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

  4.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经市教委核准备案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教委将对高校招生章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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