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12年06月12日
来源:广东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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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为保证录取工作的正常秩序,高等学校必须在当批次规定时间内完成录取任务,不得跨批次录取。各批次高等学校录取日程初步安排如下:
(1)提前批本科录取高等学校、第一批艺术类院校:7月6日-7月10日,其中提前第一批本科院校录取时间7月6日-7月8日,提前第二批本科院校录取时间7月8日-7月10日;
(2)第一批录取本科高等学校(含体育类):7月10日-7月18日;
(3)第二批A类录取本科高等学校(含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院校):7月19日-7月27日;
(4)第二批B类录取本科高等学校(含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院校):7月28日-8月3日;
(5)3+证书类院校:8月3日-8月7日;
(6)提前批录取专科高等学校:8月4日-8月7日;
(7)第三批A类录取专科高等学校(含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院校):8月8日-8月14日;
(8)第三批B类录取专科高等学校(含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院校):8月15日-8月21日;
以上各批次进、离场时间如有变动,由省招生办公室另行通知。
15.已被各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考生,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到县(市、区)级招生办公室领取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并在各高等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内交给各有关高等学校。县(市、区)级招生办公室必须按规定整理、密封好考生的档案,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考生档案内容或收取考生的建档费。
各高等学校须在9月20日前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通过广东省普通高考录取系统进行退档注销,注销名单加盖院校公章寄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备案。高等学校必须认真核对注销的考生名单,误注销的考生将不能参加当年的教育部学籍电子注册。
八、招生工作纪律
1.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制定的高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广东省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工作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严格按照招生工作规定和要求开展招生工作,坚决抵制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自觉维护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严肃性。
2.招生工作中,严禁任何高等学校招收“计划外学生”或委托“中介机构”招生,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增加计划”、“赞助”、“定向”等名义“点招”和向考生乱收费。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九、附则
1.单独招生[含保送生、部分外语语种(非英语)、民族传统体育和运动训练专业、职教师资、第二学士学位、残障生单考、示范性高职院校单独招生]的高等学校或专业的招生办法按教育部和省有关要求另文规定。
2.此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3.本规定由广东省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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