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2012年05月30日 来源:湖南招生考试信息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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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45.对在高校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生的各种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及教育部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文件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相关违规人员或单位进行查处。

  十、附则

  46.考生凭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到所在中学(报名点)领取考生纸介质档案,办理党团员组织关系转移和自愿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高校根据加盖了“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录取专用章”的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等材料,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47.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高考报名、填报志愿(含征集志愿),并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贻误时间或填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48.高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省内高校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招生办法另文规定。

  49.部分高校单独考试、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国防生、定向培养直招士官招生、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招生以及高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和台湾省籍考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招生办法,按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50.我省过去的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51.本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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