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2012年05月28日 来源: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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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招生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六十一条 陕西省招生委员会负责全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

  第六十二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要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市、县级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普通高校招生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2.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组织实施、纸质档案建立、信访以及其他工作;

  3.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科研、宣传和培训工作;

  4.保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5.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第六十三条 普通高校招生机构、人员配备、工作职责按教育部要求执行。

  第十一章 招生经费

  第六十四条 市、县(区)的招生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第六十五条 考生必须按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

  第十二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六十六条 考生以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的,取消其当年考试及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普通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书面通知陕西省招办。

  第六十七条 考生在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中的各种违规作弊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处理。

  第六十八条 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作弊行为,按照教育部规定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按照《关于做好2012年陕西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1〕44号)执行。体育类专业招生按照《关于做好2012年陕西省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2〕6号)执行。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按照《关于印发2012年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招办〔2011〕43号)执行。提前单独招生备案录取工作按教育部规定执行。公安院校、军队院校和国防生招生办法另行通知。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招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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