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2012年05月15日 来源:宁夏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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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53、对考生在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自治区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54、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55、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的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消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二招生经费

  56、招生经费由各地从教育事业费中列支。

  57、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用于招生考试工作开支。收费标准按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应按规定比例及时将所收报名考试费上缴宁夏教育考试院。

  十三附则

  58、区内高校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执行。

  自治区生态移民子女注册入学录取按《宁夏区属高职院校面向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子女高中阶段毕业自主招生注册入学录取模式改革实施方案(试行)》要求执行。

  59、港澳地区高校招收内地自费生的招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60、本规定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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