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2012年05月10日 来源: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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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特殊类型的招生

  (一)自主选拔录取招生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江苏省2012年普通高校自主选拔录取工作的通知》(苏教考〔2011〕24号)规定执行。

  (二)中学免试保送生

  按照《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江苏省2012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苏教考招〔2011〕60号)规定执行。

  (三)艺术特长生招生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江苏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艺术特长生工作的通知》(苏教考〔2011〕25号)规定执行。

  (四)高水平运动员招生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江苏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苏教考〔2011〕26号)规定执行。

  (五)艺术类专业招生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2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苏教考〔2011〕23号)规定执行。

  (六)体育类专业招生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2年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苏教考〔2012〕1号)规定执行。

  (七)高职院校提前单独招生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江苏省2012年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教考〔2011〕27号)规定执行。

  (八)注册入学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1年江苏省高职(专科)院校注册入学试点方案的通知》(苏教考〔2011〕2号)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2年江苏省高职(专科)院校注册入学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教考招〔2012〕18号)规定执行。

  (九)空军招收飞行学员

  有关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办及有关中学要密切配合南京军区空军招飞选拔中心,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初检、全面检测和复查等工作,确保招飞任务的完成。

  (十)定向培养直招士官

  根据总参谋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试点工作的通知》(参动〔2012〕5号)规定,从2012年起,国家依托普通高等学校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试点工作,有关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办及有关中学要积极配合当地兵役机关,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确保定向培养直招士官任务的完成。

  (十一)其他各种特殊类型的招生办法,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对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执行。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了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的各科成绩外,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2.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了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的各科成绩外,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1)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2)组织团伙作弊的;

  (3)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二)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在校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团伙考试舞弊;

  4.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5.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试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7.在招生考试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8.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9.以任何名义或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10.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1.其他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三)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的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将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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