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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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招委〔2012〕2号
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招生委员会,各高等学校:
2012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高校招生的各项政策,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稳步推进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着力优化招生考试服务,维护高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平稳有序。现就做好我省今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考试管理,确保高考安全顺利
今年是我省按照《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改革方案》组织招生考试的第一年,各地、各部门、各高校要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宣传高考改革方案,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我省首次新课程高考安全顺利。要认真做好考试的组织管理,高度重视安全保密工作,对工作中需要阶段性保密和涉及考生个人的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或篡改,确保高考数据信息安全。加快标准化考点建设,着力加强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和考点管理。协调公安、无线电管理、通信保障、保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和办法,防范和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替考和有组织的团伙舞弊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开展单招试点和“技能高考”的高职院校要严格报名、命题、考试、阅卷等工作环节的规范管理,确保文化考试和技能测试的安全、有序,确保考试结果的公平、公正。
二、坚持稳定和完善招生政策,稳步推进招生改革
2012年,在保持我省高校招生政策基本稳定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改革。主要内容为:进一步规范省属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工作,将招生计划更多地向农村学生和农村地区学校倾斜;改革和完善提前批志愿结构、征集志愿方式,确保生源数量和质量;进一步规范“技能高考”的技能操作考核办法和程序,推进“技能高考”深入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我省从2014年起对部分高考加分政策和保送生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政策从2011年秋季进入高中阶段一年级的学生适用。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取得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者,经个人申报,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可在高考成绩上加10分投档;二是符合当年高水平运动员报考条件的考生,在应届毕业当年参加全省统一组织专项测试,测试成绩达到教育部或省统一规定标准的,可以在高考成绩上加10分投档;三是从2014年起,我省继续保留烈士子女高考成绩可以加20分投档的优录政策,取消烈士兄弟姐妹加分政策;四是保送生资格调整为:获得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决赛一等奖并被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遴选为参加国际(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国家队集训的学生,在应届毕业当年具备保送资格;其他学科竞赛获奖学生均不再具备保送资格。
三、加大信息公开、公示力度,深入实施阳光工程
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保障考生和家长的信息知晓权益。进一步加大信息公示力度,所有拟享受高考加分的考生均须就其对应的加分项目向地方招生考试机构进行申报。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要按规定对申报高考加分的考生及其项目进行公示,只有经过有效公示的考生才能享受相关加分政策。省招办不受理在规定时间未经中学、县(市、区)招办和市(州)招办公示考生的优录申报材料。各高校要将学校的办学资格、招生计划、录取规则、学费标准、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中学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要向社会公开招生考试违规举报信箱、电话及受理举报的单位和地址,安排专人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逐一进行核查处理。
四、着力优化招生考试服务,不断提高社会满意度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各高校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着力在优化服务上下功夫,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招生工作的满意度。要结合招生工作进程,及时为考生提供便捷、清晰、有效的政策解读、咨询指导等服务。特别是要积极做好平行志愿的宣传工作,多形式、多渠道向考生、家长及社会宣传平行志愿的填报方式、投档办法和录取模式,降低考生志愿填报风险。要密切注意考生和家长的思想动向,妥善处理来信来访,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肃招生考试纪律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把高考安全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责任制,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重大问题集体议事、工作责任追究等三项制度。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保证招生经费和各项措施的落实。要充分发挥各级招生委员会的作用,协调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要切实加强招生考试队伍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守招生考试工作纪律,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要加大纪检监察工作力度,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高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实行重点监督。对招生违纪违法案件,要严肃查处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附件:湖北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点击查看)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