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独立学院可申请自授学士学位
2012年02月20日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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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 武汉2月19日电 (记者杨宁)2月16日,湖北省学位办公布了《湖北省独立学院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审核办法》,湖北省的独立学院可向省学位办申请自授学士学位,经审核合格的院校今年自授学士学位。“三本”独立学院学生毕业拿到“一本”大学学位的情况将成为历史。
据统计,在湖北省,包括刚刚独立的4所民办院校,该政策所涉院校为31所(其中27所为独立学院),所涉在校生30万名左右。
审核办法规定,学士学位评审分为单位评审和专业评审两个部分,其中单位评审有办学思想、师资队伍、教学条件、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等五个一级指标;专业评审有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教学条件、教学过程与管理、教学质量等五个一级指标。
评审结论有“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对于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评估结论为“合格”的,给予学校学士学位单位授予权;“基本合格”的将给予有限授权,有效期为2年;对于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则不给予学校学士学位单位授予权,并责令其整改建设,2年后由学校重新申请评估。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授予工作将挂靠本校或同类高校具有学位授予权的相近或相同学科门类或专业进行。
据统计,在湖北省,包括刚刚独立的4所民办院校,该政策所涉院校为31所(其中27所为独立学院),所涉在校生30万名左右。
审核办法规定,学士学位评审分为单位评审和专业评审两个部分,其中单位评审有办学思想、师资队伍、教学条件、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等五个一级指标;专业评审有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教学条件、教学过程与管理、教学质量等五个一级指标。
评审结论有“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对于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评估结论为“合格”的,给予学校学士学位单位授予权;“基本合格”的将给予有限授权,有效期为2年;对于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则不给予学校学士学位单位授予权,并责令其整改建设,2年后由学校重新申请评估。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授予工作将挂靠本校或同类高校具有学位授予权的相近或相同学科门类或专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