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12年01月30日 来源: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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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录取

  (一)高校录取

  1.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自治区招生办负责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2.高校录取新生须按我区规定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且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自治区招生办将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代为录取,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3.我区属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绝大部分考生为少数民族。高校录取新生,必须按规定录取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考生。对符合录取条件的少数民族考生,招生院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录取。

  (二)平行志愿投档原则和办法

  1.投档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首先将同一科类考生按特征总分(含各类政策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特征总分相同时,按文、理科类不同的单科成绩高低顺序进行:

  (1)文科的科目顺序依次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也就是特征总分相同,先看语文成绩,若语文成绩也相同,则看文科综合成绩,若文科综合成绩也相同,则看数学成绩;

  (2)理科的科目顺序依次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也就是特征总分相同,先看数学成绩,若数学成绩也相同,则看理科综合成绩,若理科综合成绩也相同,则看语文成绩。

  2.根据排序逐个对考生按所填报的“平行志愿”从A院校到J院校的顺序进行检索,被检索的志愿一经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即向该院校投档。

  3.当出现考生特征总分、各科成绩完全相同,所填报志愿也完全相同时,采取全部投档处理。

  4.“平行志愿”实行一次性投档,不补充投档。生源不足院校通过公开征集志愿的办法解决。

  (三)提前批次投档方式

  提前批次院校录取,仍坚持“志愿优先”原则,采用“传统志愿”方式投档。

  (四)其他

  1.已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得改录其他院校。录取工作结束后不再安排补录。

  2.已被高等学校录取的考生在接到录取通知书时,持本人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到地(市)招生办或自治区招生部门校验录取通知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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