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关于2011年公安类普通高等学校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在青海招生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1年06月11日 来源: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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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地、市)、县(区)招生委员会、公安局、司法局:

  遵照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现将公安类院校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在青招生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1年对我省在提前录取批次选报了公安类普通高等学校(含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公安类专业,以下均同)和中央司法警官学志愿考生的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工作定于6月29日至7月2日在西宁进行(6月29日至30日面试,7月1日体检、7月2日体能测试,如面试工作提前结束,体检将相应提前)。

  二、对考生的政审工作由考生所在中学、家长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调查了解,作出政审结论。生源选拔工作由省招委协调,省纪委参与监督,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组织按照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规定实施。

  三、公安、司法院校生源的面试在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南山路校区进行(西宁市南山路建新巷22号),体能测试、体检地点另行通知。6月29日上午8时前,考生持《准考证》、《身份证》、政审表、面试表准时到指定地点集合。

  四、公安(司法)院校招生面试、体能测试和体检工作按照《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实施;对体检(不包括公安现役院校)有关肝功检验事项,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1号)规定。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执行2006年印发的《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

  五、生源选拔单位要对政审合格、达到院校录取批次分数线、填报了公安(司法)院校志愿的考生全部进行面试,并在7月7日22时前按招生院校上报合格生源名单。合格生源原则上不低于招生计划1:3的比例。合格生源名单上要由省纪委监察员签名。7月8日向考生和社会公布。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负责对未合格人员的解释工作。

  六、公安、司法院校招生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有关单位一定要严格执行公安、司法院校招生工作政策规定,增强招生工作透明度,认真做好政审、面试、体检、录取等方面的工作,切实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要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加大对生源选拔和招生录取期间的纪律监察和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保证考生公平竞争、公正录取,确保生源质量,严防违纪问题发生。对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因工作敷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失误的,要坚决查处,严肃处理并进行通报。

  举报电话:省招办:0971—6304876

  省公安厅:0971—8293222

  省司法厅:0971—8247050

  省纪委:0971—8483129

  附件:公安(司法)院校招生简章


  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青海省司法厅

  青海省公安厅政治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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