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2011年高考宣传服务系列(二十六):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2011年06月10日 来源: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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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问题,为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入学,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及其配套办法。为此,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发了相关配套文件,建立了我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凡在今年高考中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考生,不要仅因家庭困难而放弃学业。我省的资助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国家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的资助范围: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2.资助标准:全国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我省国家助学金具体为一等助学金4000元/人.年,二等助学金3000元/人.年,三等助学金2000元/人.年。

  3.基本申请条件: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范围: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2.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3.基本申请条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国家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的资助范围: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2.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3.基本申请条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四、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生源地由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国家助学贷款分为就学地贷款和生源地贷款两种形式。考入本省普通公办高校的学生可以选择就学地贷款;考入本省部属高校或民办高校的学生可以选择生源地贷款。

  1.就学地助学贷款

  申请条件: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①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⑤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⑥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申请材料: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①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②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③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④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⑤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申请条件:①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⑤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⑥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⑦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⑧考入本省民办院校或部级院校和考入省外院校的。

  申请材料:学生通过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①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②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③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④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⑤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在读生凭《学生证》及复印件)⑥借款人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⑦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户口复印件。

  3.申请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

  4.贷款审批:学校有关部门(生源地助学贷款由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5.贷款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可以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但银行要分年发放。一个学年内的学费、住宿费贷款,银行应一次性发放给学生。

  6.贷款利息: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本人全额支付。

  7.借款人在毕业前签订还款确认书,确定还款金额、还款方式。

  8.还款期限:借款人在毕业后六年内还清贷款本金及利息,毕业后前两年为宽限期,只还利息不还本金,后四年本金及利息一起偿还,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1-2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9.展期:借款人直读研究生和专升本的学生可以向贷款经办银行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办银行应为其办理展期手续,国家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五、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可补偿学费或代偿贷款

  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决定自2009年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由国家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予以补偿学费或代偿贷款。

  1.申请材料及审核: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毕业生,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须于每年6月15日前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并向就读高校递交《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由高校上报有关部门审核审批。

  2.补偿或代偿标准: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并在高校毕业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