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2011年06月01日 来源:宁夏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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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招生经费

  56、招生经费由各地从教育事业费中列支。

  57、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用于招生考试工作开支。收费标准按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应按规定比例及时将所收报名考试费上缴宁夏教育考试院。

  十三附则

  58、区内高校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和注册入学改革试点工作依据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办法执行。详细内容在宁夏教育考试院信息网(www.nxks.nx.edu.cn)向社会公布。

  59、港澳地区高校招收内地自费生的招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60、本规定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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