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普通高考《考生守则》
2011年05月31日
来源:河南招生考试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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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秩序。
二、凭准考证、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三、开考前25分钟(第一科前移10分钟)预备铃响后开始入场,10分钟内入场完毕。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场。
四、外语科目考试开考前30分钟入场,开考前15分钟后,禁止考生入场。
五、考生入场,除2B铅笔、书写用0.5毫米的黑色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他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手表或其他计时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
六、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课桌靠走道一侧的上角,以便核验。
七、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答题。当科考试结束前,考生不得出场。
八、答题时,必须在题目所指示的答题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的答案无效。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严禁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九、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题卷、答题卡,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十、遇试题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楚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十一、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不准将试题卷、答题卡、答案、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二、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电子档案。
二、凭准考证、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三、开考前25分钟(第一科前移10分钟)预备铃响后开始入场,10分钟内入场完毕。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场。
四、外语科目考试开考前30分钟入场,开考前15分钟后,禁止考生入场。
五、考生入场,除2B铅笔、书写用0.5毫米的黑色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他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手表或其他计时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
六、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课桌靠走道一侧的上角,以便核验。
七、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答题。当科考试结束前,考生不得出场。
八、答题时,必须在题目所指示的答题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的答案无效。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严禁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九、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题卷、答题卡,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十、遇试题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楚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十一、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不准将试题卷、答题卡、答案、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二、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电子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