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2011年04月26日
来源: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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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附则
第七十条部分高校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少年班招生,以及高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招生办法,按教育部及省招委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第七十二条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三条根据我省实际执行《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的通知》(教学[2010]10号)的相关规定:
(一)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和部分科技类竞赛高考加分项目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办的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学生,应届毕业当年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不超过10分向高校投档,不再具备高校招生保送资格;获得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的学生,不再具备高校招生保送资格和高考加分资格。有关获奖学生拟参加试点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考核的,在同等条件下高校应优先考虑给予参加考核资格。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教育部等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得一、二等奖,或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的学生,应届毕业当年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不超过10分向高校投档,不再具备高校招生保送资格。有关获奖学生拟参加试点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考核的,在同等条件下高校应优先考虑给予参加考核资格。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决赛一等奖并被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遴选为参加国际(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国家队集训的学生,应届毕业当年保留高校招生保送资格,经报报考高校测试后决定是否录取。
(二)体育特长生高考加分项目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的学生,应届毕业当年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不超过5分向高校投档;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学生,应届毕业当年享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照顾。
申请体育特长生高考加分资格的学生,须向省教育厅提供其所在中学出具的考生体育特长情况说明与推荐材料(相关信息应提前在所在中学公示),以及所获运动员等级证书及相关参赛证明材料(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集体项目运动员还须提供上场时间证明等)。省教育厅应会同省体育局对申请高考加分的考生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上述两项政策从2011年秋季进入高中阶段一年级的学生开始适用。2010年(含)以前已进入高中阶段学习的学生,仍可适用调整前的相关政策。
第七十四条平潭海峡大桥通车后,平潭岛主岛与大陆已有桥梁连接,但为了支持平潭综合试验区建设,原有的平潭县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政策暂不调整,从2014年(即2011年秋季进入高中阶段一年级的学生的正常毕业年份)开始,再按全省的统一规定进行调整。
第七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省招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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