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规定
2011年04月25日
来源: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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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常规录取后的其他几项主要工作
(一)所有高等学校的本科层次招生,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律不再组织补录或换录。专科层次新生报到流失率较高的省内院校,可报经省招考委同意,由省教育考试院在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有关高等学校进行专科层次的补录,并及时将补录考生的录取考生名册寄送有关高等学校。少数确需到我省补录的外省专科层次高等学校,须向其主管部门和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通过我省教育考试院在我省实施补录。
(二)空军、民航招飞和军事、武警院校录取考生的纸质档案,由市州招办分别在7月5日和7月25日前送交录取场,由省统一寄发或交接;其他已录取考生的纸质档案,可由考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高考报名的县级招办领取,入学报到时自行带到高校(在职考生到县级招办确认后,由县级招办寄发高校),或由市、县招办按照录取库统一寄发,具体办法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三)考生报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和新生赴校路费,均由本人自理。
(四)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入学。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户口所在地,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有关县(市、区)招办应协助做好工作。
(五)学校应在9月下旬到省教育考试院取回本校的最终录取数据库,同已经实际报到的新生名单进行核对,以确保录取信息准确。若核对时发现有异常情况,要立即与省教育考试院联系。
十、规范招生秩序,加大招生考试信息公开公示力度,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中学和各有关高校要严格按照《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公开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川招考委[2010]16号)规定的招生考试信息公开公示的内容、主体、时间和渠道,进一步深化落实,推进制度化、系统化建设,做好招生信息公开公示工作。
要把以考生为本作为做好高校招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提高考生和社会对高考的满意度。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
1. 高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公布,并由地方招生机构统一组织生源。
2. 高校要按照标本兼治的原则,缜密排查各种招生安全隐患,审慎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不得采取向考生承诺、许愿等不正当的方式自行组织生源;严禁学校无计划招生或采用先上车后买票、预发录取通知书等方式组织未录取考生入学。
3. 规范学校宣传行为,学校招生广告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4. 严厉打击非法招生中介。
十一、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对考生、工作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号)和我省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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