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2011高考加分政策

2011年03月28日 来源:省招考办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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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根据教育部公示名单进行审核的项目: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应届毕业生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中,获得一、二等奖的应届毕业生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的应届毕业生

  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申请高考加分投档,须填写《辽宁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在全国奥赛、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等获奖的应届毕业生申请高考加分登记表》并签订《申报照顾录取承诺书》,由市、县(区)招考办根据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布名单进行审核,将通过审核的考生形成分类名单连同《登记表》(均加盖公章)报省招考办,由省招考办负责按照教育部公布名单进行最终审核。

  四、由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的项目:

  1.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申请高考加分投档,须由省级民政部门对其入伍证明、服役证明、退役转业证明、是否安置工作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具考生是否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荣立二等功退役军人的身份审核证明材料。考生须持省级民政部门开具的身份审核证明材料、户口本、身份证、是否安置工作证明、服役期间获奖证明(二等功还包括嘉奖令)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市招考办登记(须含考生号信息),登记时,考生须签订《申报照顾录取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真实、准确的,市招考办汇总后将材料和名单(加盖公章)报省招考办。

  2.烈士子女

  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申请高考降分投档,由考生或其父母所在的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并开具烈士子女的证明材料。考生持市级民政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户口本、身份证等到市招考办办理高考降分投档的资格审核手续,登记时,考生须签订《申报照顾录取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真实、准确的,并将审核确认后的名单(加盖公章)报省招考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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