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考考生跨县(市、区)借考工作的通知

2011年03月17日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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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招生委员会:

  为做好2011年我省普通高考考生跨县(市、区)借考工作,确保今年我省普通高考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借考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可以申请跨市借考:

  1、考生具有借考地二年以上(含二年)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

  2、考生父亲或母亲持有借考地的房产证或暂住证;

  3、考生父亲或母亲近两年在借考地有纳税或缴交社保的记录。

  二、申请办法和时间

  1、拟申请跨县(市、区)借考的考生,须到借考地的县(市、区)高招办领取《福建省普通高考考生跨县(市、区)借考申请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实填写《申请表》(一式四份)相关内容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起交由借考地的县(市、区)高招办审核盖章。

  2、考生持借考地高招办审核盖章的《申请表》送交报名所在地的县(市、区)高招办审核同意后,将其中两份《申请表》带回送交借考地的县(市、区)高招办。

  3、考生《申请表》交回借考地县(市、区)高招办的截止时间为3月31日。

  三、其他有关事项

  1、各设区市高招办于4月7日前将借出和借入考生名单分别汇总造册(表格样式见附件二)后送交省高招办。

  2、借考生的考场安排和试(答)卷管理由借考地县(市、区)高招办负责。

  3、借考生的政审、体检及报考材料的组建与保管等考务工作仍由报名所在地县(市、区)高招办负责。

 

 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