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招生实施细则

2010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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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录取工作及其原则

  42.录取工作由省招办统一组织,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43.我省按照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上线的原则,依据考生志愿和招生计划人数向院校提供考生电子档案,由院校择优录取。

  44.对生源不足、完不成招生计划的舞蹈类等专业,在专业成绩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可适当降低文化课分数线。

  45.录取新生的文化课和专业课分数控制线划定原则:

  本科提前批教育部规定的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和清华大学等13所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自行划定。

  根据本科计划招生数和不低于本省文史、理工类文化课最低控制分数线的65%划定艺术类本科文、理最低控制分数线。艺术类高职(专科),按不低于高职(专科)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划定。

  46.根据教育部“规范、统一艺术类各专业招生的录取原则”的要求,吉林省省属各类普通高等学校艺术招生美术类专业实行统一的录取原则,即:文化课成绩总分的60%+专业课成绩总分的10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吉林省招生的外省院校和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吉林艺术学院可参照执行。

  47.专业成绩前三名者,文化课成绩可适当降分;美术类专业省统考少数民族考生可降低5分划定专业合格分数线。

  48.在各批次的网上录取结束前,招生院校必须将《艺术招生录取信息反馈表》(此表可在录取时登录长春艺术实验中学网站下载电子版,网址:http://***)传真到我办,以便向社会公布和接待考生咨询。

  十、违规处理

  49.艺术类招生专业省统考和校考,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组成部分,对在省统考和校考中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和吉林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取消高考资格。

  50.按照教育部要求,各院校须将考生参加校考违规情况通报生源所在省备案。凡在校考中被认定违规的吉林省考生,务于4月15日前书面通报我省招生办,并通知考生本人。违纪考生情况包括:院校名称、专业考试地点、时间、考生姓名、性别、考生号(14位,前四位是1122)、考生身份证号、毕业中学、违规事实及其违规处理意见等。

  依据院校报送违规考生信息,我办将取消违规考生艺术类专业报考资格,并将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录取时提供给高校,作为是否录取的重要依据。

  51.新生入学后,招生院校依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

  十一、招生简章及其宣传

  52.招生院校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本校招生章程编制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性质(普通高校、民办、独立学院等)、专业考试科目及要求、学校专业考试时间及地点、年度招生范围、录取原则、学费标准等。文理兼招的招生学校必须在其艺术类招生简章中注明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对文科艺术类和理科艺术类考生的录取原则。

  53.为有利于招生院校艺术招生的宣传,有利于考生全面了解艺术招生规定和报考办法,吉林省招生办将负责组织编印《吉林省2011年普通高校艺术招生简章》。招生院校可结合本校艺术招生实际需要,本着自愿的原则,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相关材料信息。具体报送学校艺术招生简章的办法与时间请登录长春艺术实验中学网站查询。

  十二、建立院校业务联系信息

  54.为便于我办与招生院校间的工作联系,更好地为招生院校和考生服务,请招生院校按附件3的要求,将贵校在吉林省设置校考考点申报表于2010年12月10日前报送我办。

  55.吉林省招生办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1388号

  邮政编码:130033

  电话及传真:0431-84605869

  录取现场电话:待录取时通过网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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