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科教学内容调整意见(试行)

2010年09月15日 来源:山东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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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教基字〔2010〕13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科教学内容调整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

  为了深入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切实减轻普通高中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学习压力,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根据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山东省普通高中各科目教学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科教学内容调整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调整意见》),现印发贯彻执行。

  一、《调整意见》以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中课程方案(试行)》、普通高中各学科课程标准和《山东省普通高中各科目教学实施意见(试行)》为依据,广泛借鉴兄弟省市成功的经验,充分吸纳各地优秀的研究成果和一线教师的意见,密切联系学科教学实际,力求做到科学、合理、可操作。

  二、《调整意见》本着有利于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深化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有利于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学习压力等原则,在整体上不违背国家课程方案总体要求、不破坏学科知识逻辑体系、不影响学生后继续学习,尤其是不削弱学生学科素养和综合能力发展的前提下,着力解决普通高中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九个学科教学内容偏多、部分要求偏高、课程模块之间内容重复等问题,适当减少教学内容,降低教学难度,努力解决学科课程教学容量过大与课时紧张的矛盾,为学生创造充分的自由发展空间。

  三、《调整意见》只对需要调整的内容作出说明,其他未调整部分的教学要求依然参照《山东省普通高中各科目教学实施意见(试行)》执行。凡教科书中超出课程标准要求的内容,均不作教学要求。

  四、《调整意见》是全省普通高中教学管理与评估考试的基础,是学科教学的基本依据,是各种考试命题的基本依据。

  五、《调整意见》从本学年新高中一年级开始在全省统一实施。各地要将《调整意见》转发到每一所普通高中学校,组织普通高中相关学科教师认真学习和研究,并根据有关规定扎实做好教学实施工作。

  各地落实《调整意见》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山东省教学研究室。

  附件: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科教学内容调整意见(试行)点击查看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